于天淼:刑事立案阶段久拖不决之出路初探

于天淼:刑事立案阶段久拖不决之出路初探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案件往往因为案件侦查遭遇困境或者案件推进遇到障碍等原因久拖不决。在刑事立案、刑事侦查、移送起诉、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可能遇到久拖不决的情况,具体表现在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案件因为案情存疑迟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案件往往因为被害人的强烈诉求和证据存疑问题迟迟不予撤销案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于公安人员或检察人员侦查的调查便利等原因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移送起诉的案件由于过分滥用案情重大复杂的条款一延再延,应当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的案件将两次退补侦查的期限全部用尽再做决定,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的案件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或错误适用诉讼中止等条款迟迟不作出审理决定等等。

WHAT?

刑事立案阶段的久拖不决是怎么回事?

受限于行文的篇幅,笔者主要以办理的两起刑事案件为切入点,探讨刑事案件久久不予立案和立案后迟迟不作出决定的两个问题,关于其他的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后期再另行文以叙。

案例一:

B市D区城管执法期间,城管人员C某与路边摊贩G某发生争执,导致G某受伤,住院检查时发现一颗牙齿脱落,经鉴定构成轻伤。G某报案至B市D区T派出所,D区公安认为,G某牙齿脱落的原因不明,故迟迟未予答复。

案例二:

B市H区,一对夫妻婚内口角产生争执,妻子L某到B市H区H派出所控告老公Z某殴打其致其受伤,经鉴定L构成轻伤,故H公安对Z某进行了拘留。但由于L某在医院工作,对书面诊断文字的形成具有一定的职务便利,Z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重新鉴定,L某不构成轻微伤,故H区检察院不予批捕,H区公安对Z某进行了取保候审,但迟迟不予撤销案件。

WHY?

为什么要关注刑事立案阶段的久拖不决?

两个案件虽然是不同的角度,案例一是不予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案例二是不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两个案件却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公安人员认为案件存疑,故暂时不予处理,期待事情明朗再予处理,这种做法似乎合情合理,但却严重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权利。

在案例一中,如果D区公安立案,则刑事案件推进,被害人G某很有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如果D区公安不予立案,被害人G某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自诉,亦有可能获得赔偿。

在案例二中,Z某虽然被取保候审,但其涉及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并未撤案,这一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其工作;此外其感情生活已经破裂,双方即将面临诉讼离婚,但民事案件因刑事案件没有办结迟迟无法审理,两人的民事纠纷也没办法妥善解决。

由此可见,看似无害的“拖”,实际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

PROVISIONS

立案制度及监督的法律规定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

“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和拖延。”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十五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案例一中D区公安机关最长应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出具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如果超过30日没有处理结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Z某及其代理律师均可以向H区公安要求撤销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的规定,H区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据此,如果H区公安机关迟迟不予撤销案件,则Z某及其代理律师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SUGGESTIONS

建议

公安机关内部建立更为完善的立案制度,健全内部监督。201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该《意见》从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方面对刑事立案提出了指导性的标准。该《意见》的落实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立案久拖不决的问题,实施过程中如制定更为详细的《细则》、制定更为具体的阶段目标,将更加有效的落实其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作用,明确审查的期限和方式。从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来看,已经有意识的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立案监督方面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立案监督职责能更好的督促刑事案件立案的规范化运行。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内容上来看,人民检察院对于立案监督的审查,并没有明确审查的期限、审查的方式等。检察机关从内部加强自身的审查期限和方式的限制,将更好的发挥立案监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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