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案探理(64):不走工伤走侵权,赔偿的数额有多大区别?

险案探理(64):不走工伤走侵权,赔偿的数额有多大区别?

在工作中,发生伤残。

应该找谁追责?

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条款来维权?

不同法律条款维权的后果有什么区别吗?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妥保珍受雇于毛家兄弟服务部乌尔禾专线,从事装卸工作。

郭彦平系此专线经营者。

2019年10月6日,妥保珍在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货车上坠落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

妥保珍自行委托美愿司法鉴定所司,鉴定事项为伤残等级,劳动能力,护理依赖,后续医疗费评定等;

鉴定意见为:评定二级伤残,评定完全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续医疗费(含住院费、检查费。治疗康复费)需要人民币20,000元。

妥保珍支出鉴定费2,900元。

郭彦平分别垫付妥保珍住院期间医疗费109,406.97元、3,397.24元。

保险共赔付339,245.79元。

妥保珍投保的亚太财产综合保险,其中保险责任中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金额为3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0,000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150元…

以上保险共赔付金额899,245.79元,妥保珍自认已全额收到。

因为不服一审判决,妥保珍继续上诉。

妥保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2,757,702.2元。

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拒绝重新鉴定,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伤残护理依赖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属于裁判正确。

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根据上诉人妥保珍自述在装卸过程中,在货车上没有站稳不慎坠落,故一审法院适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三七比例承担责任,裁判公平合理。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雇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因这两个条款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2009年颁布适用,属于新法,无疑优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优先适用,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另,对于雇员自身遭受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35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问题,该条规定的过错责任,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分析,显然能更全面的衡平双方的利益冲突,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己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已向原告理赔了899,245.79元,且上诉人于2020年6月26日出具《证明》其自认对上述赔款已经收到,且认可是被上诉人投保,亦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上诉人妥保珍出具该证明系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而且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本身就属于为减轻或分散雇佣活动中的用工风险,经雇员同意,雇主为雇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事故后,雇员基于保险合同所获得的理赔可以相应冲抵雇主本该承担的雇主责任。

故一审法庭认为保险公司理赔的899,245.79元应当在被上诉人的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探案说理

这个案子,作为受害人,真的是幸运也不幸。

幸运的是,公司有保险意识,为他们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所以,理赔很快,解决了住院费用这个大问题。

不幸的是,不懂法。

如果懂法,何必着急打官司?

先做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鉴定,然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

又何必签协议转让保险受益权利?

但是,受害人还是比较朴实的。

因为不贪婪。因为有感恩。

每一个案件背后,岂止有事实?有法律?更有人性。

对吗?

险案探理(64):不走工伤走侵权,赔偿的数额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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