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安徽“17岁女孩溺亡事件”:民警不构成刑责,但公安局可能构成行政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 沈轶

12月4日,网络上疯传着一段小视频,并引发全网热议,视频内容是发生在当日的一起溺亡事件。据悉,当天,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有一名年仅17岁的女孩跳河自尽,网传该女孩是一位正在上高中的学生。因为是在警方工作人员面前溺亡,因此,无数网友质疑警方救援不力,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所以对这起事件,舆论争议的焦点,也直接指向了在场的警方。12月5日,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对方表示,处警民警或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局可能将承担行政责任。

律师谈安徽“17岁女孩溺亡事件”:民警不构成刑责,但公安局可能构成行政责任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民警接到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救助后,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即对此类救助的要求,区别于刑事案件现场处置、行政案件现场处置。”殷清利表示,“该工作规范对此类紧急类事发的救助规定为‘视情’,即是充分考虑此类救助的危害性,也是充分考虑到民警是否具备此类救助的专业能力与客观条件。”

殷清利认为,这起事件发生在冬季水塘里,出警民警身穿棉衣,也没有携带专业救助设备,更不具备专业的冬泳技术能力。加之事情突发,仅在几秒中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在此条件下要求民警立即跳水救助,有可能出现人无法救起,而救助人身亡的后果。

他说,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追究民警刑事责任并不合理,民警也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直接买单,“但是,民警的处警行为毕竟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公安局可能会构成行政责任。”

殷清利举例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时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事情发生在临邑,当时同样是有人落水,警方在接警后,处警民警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尽管最终处警民警与现场群众共同积极寻找救援工具并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员实施救援,但该落水人员依然不幸遇难。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因此,公安机关实施的救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律师谈安徽“17岁女孩溺亡事件”:民警不构成刑责,但公安局可能构成行政责任

殷清利建议,该溺亡女孩的家属可以以当地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作为及赔偿的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通过这样的行政诉讼给自己一定的警醒。公安机关应当在正常的工作中加强对出警人员的救助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救助设备的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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