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同居生子,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吗?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在同一单位打工相识,于2015年同居生活。2016年4月25日非婚生女张某甲出生,现随刘某生活。期间张某曾接其女儿生活一段时间后,又由刘某接回并跟随其共同生活居住至今。双方自分居后,张某一直未向刘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同居共同生活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参照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等规定的处理原则,原、被告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因张某甲为女孩且长时间随原告生活,变更其生长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依法承担其女儿抚养费用。本案中,刘某称双方于2016年8月分居,张某称双方系2018年年初分居,双方对分居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合考虑到双方的举证、陈述情况,张某甲虽为非婚生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某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张某自认于2018年初与刘某分居,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某分居后履行抚养义务,故张某应承担自2018年1月至刘某起诉前张某甲的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标准参照2018、2019、2020、2021菏泽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48元、14176元、15107元、16872元计算,共计18546.95元。关于该部分抚养费支付方式,综合考虑到张某的经济能力和抚养条件及需要一次性支付刘某起诉后的抚养费的情况下,该部分抚养费应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并根据二审裁判情况对保全费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刘某抚养,待其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刘某非婚生女抚养费49097.52元,张某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某非婚生女抚养费18546.95元;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非婚生子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传统上非婚生子女为社会道德和当事人家庭所不容,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他们时刻面临被抛弃的危险。这也深刻地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和一个经济问题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法律在处理非婚生子女问题时,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法律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本质上讲,作为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理应获得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这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来源: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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