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莫忘把好一年时效期间!

劳动仲裁,莫忘把好一年时效期间!

时效制度是民事权利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间,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错过仲裁时效而遭受损失。

案情简介

劳动仲裁,莫忘把好一年时效期间!

王某与某医院自2001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8月21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9月27日,王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10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支付其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医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王某于2018年9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医院的时效抗辩成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驳回王某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仲裁,莫忘把好一年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莫忘把好一年时效期间!

王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某医院从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其未向该医院主张权利亦未及时通过申请仲裁来行使权力,而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多以后才提起仲裁及诉讼,该医院以其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王某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当劳动者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通过申请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遭受损失。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王丰伦 刘盼盼

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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