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刑法

犯罪----刑法

犯罪概念

犯罪----刑法

(一)法律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 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条文释义

1.犯罪的概念

本条对犯罪的概念作出了定义,明确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关于犯罪概念

的规定.包含两层意思:

(1)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

下特征的行为:

①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 害,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是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中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统治阶级之所以用刑法的形式宣布某种行为是 犯罪,就是因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严重危及其阶级利益和统治 秩序。在我国,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虽然千变万化,但总体上讲,它们都从

不同的方面危害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建设事业。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危害国 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 等;第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 奸罪等;第四,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 造、贩卖毒品罪等。这四个方面概括地反映了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基 本内容。危害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统治关系的侵犯,都是在不 同程度上妨害我国社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向前发展。如果只看到犯罪分 子给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造成这样那样的损害,而看不到犯罪在总体上对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危害,是不可能真正认识犯罪的本质的。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 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任何有害的思想,只要它没有外化为危 害社会的行为,都不是犯罪。这种外化的行为,也不是局限于作为思想的外 部表现的纯客观的行为自身,而是包括行为在内,并以行为为中心,由主客 观诸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刑法从不承认“思想犯气

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

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 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决定于下列因素: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 情节、方式、手段、目的、数额、对象、结果、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 恶性、行为人的年龄、身份、认识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决定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犯罪与违法、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譬如自首犯、立功犯、 未成年犯与累犯、拒不交代罪行者及成年犯罪相比-主观恶性就比较小,社 会危害性也相对要轻。在具有同等客观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犯罪者主观 心理状态、动机、目的的不同,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例如, 故意犯罪的.处刑就重;过失造成同样结果、危害不大的(譬如造成轻伤 等),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危害较大而依法必须予以定罪的,量刑也要比同种 类故意犯罪轻得多。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其表现形态上看,可以划分为物质性危害和非物质性危害两种。前者是指能够具体确定和度量的,它是具体有形的物质形态;

后者则是指抽象、无形和不能具体测量的,诸如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国家机 关的威望,公司、企业的信誉,公民的人格、名誉,等等,应该看到,这两 种形态的危害并非绝对对立,两者有时会因为一个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同时产 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两种危害相同并存俱发的犯罪,一般认为 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大一些。

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

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 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 罪行为:A.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B.有 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C. “但书”规定:即“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② 具有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犯罪的本质

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危害社会的“量” 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确认它们为犯罪。不过,在社会生活和司法 实践中,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 “相当严重”的程度,人们的 认识则不尽一致。这就需要通过权力机关,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去加以规定。 刑法根据社会上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选择地宣布某种行为是犯罪 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就使犯罪在严重危害性特征之外,又派生出第二个重 要特征——刑事违法性。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统治阶级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把没有 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也不会将危害性并不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所谓刑事违法性就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出了一般程度,已触犯了刑法。 由于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缺少的法律特征,因此确认某种行为是否犯罪, 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不能脱离刑法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不仅有社会危害 性,而且刑法已明确作出规定时,才能认为是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定罪的准

绳,必须依刑法定罪量刑,有社会危害性而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能定罪。 在日常生活中,刑事违法性是人们行为的戒律标准,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触 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典,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的特别刑事法规,以及民事、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刑法性规范等。刑事 违法性不仅指违反刑法分则,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

违反刑法是犯罪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犯罪也是违 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 法行为。违法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 的才构成犯罪,例如,盗窃、诈骗少量财物,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 为;只有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中的盗窃罪、诈骗罪。 一般的走私,属于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而走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中的 走私罪。一般的干涉婚姻自由,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暴力干涉婚姻自 由,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此等等。

③ 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要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 范的严重程度,而且必须是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给予刑罚处罚的,才属于犯罪。 这就使犯罪行为又具有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 第三个基本特征,也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及不道德行为的基本区别。这说 明,犯罪与刑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 的一种评价,在通常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该种社会危害性较大;刑罚轻 的,则说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事法律规 范,构成了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就需要采用刑罚的方法予以及时制裁。只 有这样,才能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改造,使广大公民和国家的、社会 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必须 是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排除妨碍、返还 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违法行为要受行政处罚,如罚款、行 政拘留等;或者要受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 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是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法律后果。正因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性,并且触犯了刑律,才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

(2)本条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即“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 的前文是从正面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后文的“但书”则是从反面来说明什么行为不是犯罪,应该说这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将罪与非罪的界限明 确划分开来。

对“但书”应作如下理解:

① 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 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依照刑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一般而言,所谓“情节显著轻微”.是 指透过犯罪事实所体现出来的行为特征排除了犯罪的严重性,无论事实特征 或行为特征都属于轻微的违法.这是构成情节显著轻微的基本前提。认定情 节是否轻微的事实特征较多.例如.行为对客体或犯罪对象没有多大破坏;

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不完全支持犯罪的成立;行为的结果不严重或一行为等因素,都可以作为认定情节轻微的依据。所谓“危害不大”,主要是 指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 个方面都可能从同一过程的事实特征中反映出来,一般来说,情节显著轻微 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就相对较小。但行为危害性的大小并不必然反证出行为 的情节显著轻微。因为行为的情节是客观化的行为事实,是可以用证据加以

证明的法律事实特征;而危害性则是行为对社会产生的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它所体现的更多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以,“但书”将二者

并列为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有一定道理的。“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 大”这一规定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法律标准,在划分罪与非罪时,要特别 注意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区别开来。

② 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不能理解为已经 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即从本质上来说,不具有或不全部具有犯 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③ 要把“但书”与免予刑事处罚区别开。《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情 节轻微”,不仅与“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程度上有很大

差别,而且二者在性质上也完全不同。“但书”规定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情 况,而第37条规定是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而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的情况。还要注意把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所依据的情节与作为量刑的 情节区分开来,前者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依据,后者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2 .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条犯罪的概念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但具体到每一个罪名,是否

构成犯罪仍需根据犯罪构成来确定,犯罪构成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要件的有机统一形成犯罪构成。犯罪 构成要件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而不是仅由分则条文规定。因此, 不能认为分则条文都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例如,各种犯罪的故意内 容,必须同时根据分则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描述和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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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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