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成最大亮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来源:丽江日报】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成最大亮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其管理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8、1998年、2004、2019年经历了3次修正、1次修订,现就至今最近一次的立法修改重点内容作如下简要解读。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成最大亮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共八章87条:

第一章共8条,阐明立法目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基本国策。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等。

第二章6条(9-14条)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进行规定。尤其是农村的“三地三权”的规定,为农村土地改革作出法律规定,对农民的权益作出法律保障。

第三章15条(15-29)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法律规定。其中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办法、原则,建立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第四章14条(30-43)对耕地保护进行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内容有: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土地整理等。

第五章23条(44-66)对建设用地进行法律规定。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同时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情形,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审批权限、失地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章7条(67-73)对监督检查进行法律规定。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措施、权限、处置方式。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11条(74-84)明确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3条(85-87)明确适用范围和施行时间,规定:在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近一次修正内容共35项,涉及条文57条。重点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二是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四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五是为“多规合一”预留法律空间;六是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七是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八是确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定地位;九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十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取代土地登记。

据了解,此次修法的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被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仅概念更加明确、严格,而且落实到具体地块、进入数据库、进行公示,耕地数量质量保证、统计调查、执法问责等均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等三条底线得到坚守。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过去限制转让、出租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出让并可以转让、赠予、抵押使用权,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权同价。

采写:丽江日报全媒体记者 和丽辉

编辑:和晓华

校对:王璠

二审:刘德祥

终审:郭俊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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