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维C垄断案落幕:华北制药胜诉!历时十六年,多次反转

2005年,一场中美之间“维C争端”引发广泛关注。

两家美国企业以垄断为由,将我国四家维生素C龙头企业诉至法院,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就此开始。多年来原被告双方纠缠不休,历经美国层层法院审理,判决结果也一再反转。

中美维C垄断案落幕:华北制药胜诉!历时十六年,多次反转

2021年8月10日,随着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发出——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上诉,这意味着华北制药取得胜诉。这场耗时十六年的跨国反垄断诉讼,终于画上句点。

官司历时十六年,判决多次反转

这起垄断案件始于2005年,大洋彼岸的两家美国原料药采购商动物科学产品公司(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和拉尼斯公司(The Ranis Company Inc.)以价格协同为由,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四家中国维生素C原料药生产企业。

自从20世纪末以来,我国一直是维生素C的主要生产和出口国。

彼时,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都是维生素C龙头企业,占据全球市场份额60%左右,被合称“四大家族”。

这起跨国反垄断诉讼,“四大家族”无一幸免。随后,维尔康制药背后的华北制药集团也被列入被告之席。

原告企业指称,涉案药企从2001年起形成“卡特尔”联盟,操纵出口美国的维生素C价格和产量,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四家药企则表示,涉案定价行为符合当时中国法律法规,请求法院依据外国主权强制原则、国家行为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予以豁免,驳回原告诉讼。

知名的微软垄断案,一打就是十年。可以预见,反垄断诉讼将是一场耗费心力的“持久战”。为尽早从官司脱身,2012年5月,江山制药以1050万美元与原告和解退出诉讼。随后2013年2月,在陪审团商议前夕,维生药业和东北制药也分别以2250万美元和50万美元达成和解。

至此,“四大家族”仅剩华北制药还在苦苦坚持。

“选择和解还是继续诉讼,取决于诉讼当事方对诉讼结果的预判以及对诉讼程序和费用的预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潘志成说道。

潘志成认为,被告方究竟能否适用豁免规则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而且涉案药企及我国商务部都聘请了美国顶级反垄断律师助阵,代价不菲。在判决结果不明朗、诉讼程序和费用难以预期的情况下,部分企业选择和解情有可原,华北制药坚持上诉实在难能可贵。

北京鼎臣医药咨询中心负责人史立臣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选择花钱和解的企业,还是想继续在美国市场把生意做下去。以前华北制药维生素产品的美国销量很好,但自从发生官司以后,销量已经明显下滑,而且它在整个海外市场的份额也在下降。

2013年开春,官司迎来一审判决。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认定华北制药构成垄断,对其处以5410万美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扣除提前支付的900万美元和相关费用,法院确定的最终赔偿金额约1.47亿美元及利息。

不服一审判决,华北制药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法院。2016年9月,官司迎来转机,美国第二巡回法院适用“国际礼让”原则推翻一审判决,华北制药取得胜诉。

原告方面也“不甘示弱”,亦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撤销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下令重审。

峰回路转十六年,2021年8月10日,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再次依据国际礼让原则推翻一审判决,并指示由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上诉。这意味着,华北制药最终取得胜诉。

“从程序上看,案件还需发回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重新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上诉。但是在判决结果方面,基本可以确定官司终于落下帷幕。”潘志成说道。

为防反倾销风险,却惹上反垄断官司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各方均认可垄断行为的存在,”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法官纳尔迪尼(William J. Nardini)在判决书写道。不过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企业行为是否为中国法律所致。

中美维C垄断案落幕:华北制药胜诉!历时十六年,多次反转

涉案企业实施的价格协同行为,与此前我国实施预核签章出口管理制度有关,起初这个制度是为了避免海外反倾销风险而生。

2000年至2001年,全球维生素C市场供过于求,企业恶性价格战一触即发,维生素C价格也随之一落千丈。与此同时,过低的商品价格导致我国企业面临海外反倾销风险。为此防范风险和避免无序竞争,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牵头,维生素C“四大家族”召开行业会议协调价格。

随后2002年《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将维生素C被列为出口预核签章商品。商会负责协调维生素C的最低出口价格,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协定价格,出口企业的外销合同须交给商会审核并盖章。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必须持有经商会签章后的合同;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

为防范反倾销风险,却惹上反垄断官司。曾有企业高层对媒体大倒苦水——价格太低是倾销,价格太高是垄断,生意究竟该怎么做?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魏士廪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出口预核签章制度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一项行政行为。当时正值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政府的角色定位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类似的垄断情形应该不会再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我国停止实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

随后2010年8月,商务部还宣布废止《关于印发出口商品海关审价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口商品海关审价目录的通知》《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多份相关文件。

中美法律“真实冲突”,华北制药得以豁免

仅论本案涉及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均为中美两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根据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如果经营者被认定构成违法,可按所造成损失的三倍数额判决赔偿,即本案一审判决赔偿1.47亿美元的依据所在。我国《反垄断法》则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至10%的罚款。

但因垄断行为牵扯到中国法律法规,美国各级法院对于能否适用国家行为、外国主权强制以及国际礼让等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豁免原则,一直争议不断,这也是本案多次反转的原因所在。

一审时,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没有采纳华北制药要求适用豁免的意见,因而华北制药败诉。到了二审,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华北制药实际面临着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与美国反垄断法之间的真正冲突,判决适用国际礼让原则。

当案件呈递到美国最高法院时,时任美国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表示,美国联邦法院应该尊重外国政府的意见,但没有义务对外国政府的声明赋予决定性的效力。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意见审理后,此番美国第二巡回法院仍坚持判决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但审理案件的三位法官中,有一人持反对意见。

什么是国际礼让原则?潘志成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当外国法律和美国法律存在“真实冲突”(true conflict),为确保和谐共处的国际环境,美国法院应该排除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外国企业的适用。

还需要关注的是,诉讼期间,我国商务部先后向美国法院提交了四份“法庭之友”意见书,用以说明药企的垄断行为受我国出口预核签章管理制度的强制要求。此外,中美两国的法学教授、商会以及美国反托拉斯法学会也就本案分别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

判决书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法官纳尔迪尼将商务部此举视为“一个历史性举措”(a historic act)。

据悉,“法庭之友”(friend of the court)是指除诉讼当事方之外,与诉讼争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其利益可能受判决结果影响的相关个人或组织。“法庭之友”可以向法院提交意见,出庭发表辩论意见等等。

在潘志成看来,商务部积极帮助华北制药一大原因在于,避免此前我国外贸制度中的出口价格预核制度被判决构成垄断协议后形成司法判例,对未来类似的案件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意义重大

历时十六年,官司终于以胜诉告终。8月13日,华北制药召开新闻沟通会介绍案件相关情况。会上,华北制药总法律顾问张廷德表示,本案作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具有示范意义。

中美维C垄断案落幕:华北制药胜诉!历时十六年,多次反转

两位代表中方的美国顶尖反垄断律师也就此回应媒体。华北制药代理律师乔纳森・杰克布(Jonathan M. Jacobson)认为,正如法院承认的那样,鉴于企业不可能同时遵守两套法律,驳回此案是唯一合理的结果。商务部代理律师卡特·菲利普斯(Carter G. Phillips)表示,商务部对结果非常满意。

不过,原告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拉尼斯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没有回应媒体置评请求。

在潘志成看来,本案具有两个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案明确了被控从事垄断行为的企业可适用的豁免规则,据此如果我国企业未来在美国面临垄断指控,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可豁免的情形,抗辩免于适用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其次,美国最高法院也通过该案明确,对于商务部就中国法律的解释,美国法院应当给予审慎审查而非不加审查地遵从。这一审查标准有助于准确理解中国政府部门出具法庭之友意见所能起到的作用。

史立臣向南都·反垄断前沿坦言,即便是现在,国内药企往外走的案例也不是特别多。因为很容易在国际市场遇到麻烦,而且国内药企在外吃亏时,大都选择息事宁人交罚款了事。“有了华北制药这一先例,更多药企敢往外走了,也学到如何应对法律风险。”

从过往经验来看,我国哪类企业可能会在美面临较大的反垄断和反倾销风险,又应如何规避风险?

潘志成告诉南都·反垄断前沿,如果出海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较多,且产品相对于美国竞争者而言存在较大价格优势,可能就会面临美国竞争者提出的反垄断或反倾销指控。

他认为,规避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全面了解美国反垄断以及反倾销的法律制度,避免从事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假如在美国遭遇反垄断或反倾销的指控,企业也不妨认真准备、积极诉讼,从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行为构成违法但存在豁免理由等方面进行抗辩。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黄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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