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协议约定风险自负,后经营亏损,加盟费还能要回吗?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爱宏

【导读】 甲加盟乙公司品牌,因乙公司服务缺陷致甲亏损。甲要求退加盟费,乙公司以合同约定风险自担只同意退小部分。王爱宏律师提出:风险自负要以合法合规为基础,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甲亏损存在明显因果关系,从公平角度应退大部分。经仲裁,乙公司返还大部分加盟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依靠深厚的法理沉淀和运用,破解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死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甲和乙公司签订了《XX项目代理合同》(下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

1、乙公司向甲提供“BB”餐饮品牌、餐饮物料、经营指导等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加盟费用为CC万元。

2、甲认可乙公司商业模式,对市场前景有明确的认知,甲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和获取相应的商业收益。

3、甲、乙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处理。

AAAA年CC月,甲使用“BB”餐饮品牌开店营业。但是,甲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乙公司提供的“BB”餐饮品牌,并没有乙公司说的那么光鲜,店铺连续亏损。

甲向乙公司提出:1、乙公司提供的餐饮物料存在质量问题;2、乙公司没有提供完善的经营指导服务;要求和乙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乙公司的负责人告知甲:1、乙公司确实有一批次物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后期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积极妥善处理,并征得甲同意;2、乙公司已经提供了完备的服务,培训指导、开店指导、营运指导都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这些都是有相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以证明的;3、商事行为都是有风险的,在签订《涉案合同》前甲知道这种风险的存在并表示自己可以独自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因此,如果甲真的想解除《涉案合同》,乙公司可退还甲加盟费用CC万元的五分之一,即DD万元给甲。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因为《涉案合同》中已经注明“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所以,乙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虽然有相应的行为缺陷,但是,根据这种行为瑕疵不足以认定乙公司根本违约。同时,由于乙公司也确实为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所以,甲应该选择接受乙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为宜。

甲觉得这些律师说的有点道理,但是又不能完全让自己心服口服,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加盟协议约定风险自负,后经营亏损,加盟费还能要回吗?

(图源网络,侵删)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首先,全面地分析其他律师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这些意见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这些意见只看到了《涉案合同》中已经注明“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的约定,而没有看到“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的约定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效的问题。所以,如果《涉案合同》中已经注明的“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是以合法合规为基础的,这一约定当然有效;反之,与“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相关的问题,那就需要针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其次,针对甲面临的“店铺连续亏损”这个结果,如果这种结果和乙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相应的行为缺陷之间,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么,简单地认为乙公司的行为缺陷不足以认定乙公司根本违约这一判断,也就太浮于表面也太武断了。这也就可能是“甲觉得这些律师说的有点道理,但是又不能完全让自己心服口服”的原因之所在。

甲高度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王爱宏律师认真全面地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后认为:

首先,因为《涉案合同》约定,①甲需要按照乙公司要求的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②甲在支付费用后,即可获得乙公司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料采购、设备使用等与经营资源有关的理论指导和技术实操培训。所以,《涉案合同》的法律属性完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经营的根本定义。因此,《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应当是在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下,甲对商业风险的明知,而不能仅仅从字面上进行推导的。具体到本案中,因为乙公司并没有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1、在签订《涉案合同》过程中,对甲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2、乙公司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的“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超过一年”的条件,因此,《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商业风险由甲自己承担”是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被写入《涉案合同》的,这一点我们绝对不能忽视。

其次,甲面临的“店铺连续亏损”这个结果,是和乙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相应的行为缺陷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知,我们不能仅仅从合同缺陷行为的补救这个方面去机械地进行理解,而是应该看到,虽然,①“乙公司的负责人告知甲:乙公司确实有一批次物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后期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积极妥善处理,并征得甲同意”;②“乙公司也为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是,前者“乙公司确实有一批次物料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后期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积极妥善处理,并征得甲同意”和后者“乙公司也为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不能说明乙公司的这些行为,积极的促成了《涉案合同》的合同目的被实现。相反,尤其是将后者“乙公司也为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和“《涉案合同》乙公司的合同义务”相互对照,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甲“店铺连续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

因此,将乙公司行为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之间的差距”以及“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甲‘店铺连续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这二个事实结合起来,甲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要求,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关于“乙公司也为甲提供了相应的服务”的问题,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的对待,因此,甲可以适度承认乙公司的这部分劳动。但是,由于“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甲‘店铺连续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乙公司主张只退还甲CC万元加盟费的五分之一,即DD万元给甲,显然是不公平的。乙公司应当将CC万元加盟费的大部分退还给甲,这才公平合理。

第四,因为《涉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通过仲裁处理。而“诉讼和仲裁的区别”在于:诉讼强调的是依据法律规定实现公平,而仲裁是通过公平合理体现法律。因此,我们不仅可向仲裁庭陈述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我们还应当要求仲裁庭重点关注:“由于‘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甲店铺连续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乙公司主张只退还甲CC万元加盟费的五分之一,即DD万元给甲,显然是不公平的。乙公司应当将CC万元加盟费的大部分退还给甲,这才公平合理”这个问题。这样,我们才能够争取甲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甲高度认可王爱宏律师前述关于具体处理本案的办案思路。

仲裁过程中,乙公司承认自己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部条件,但乙公司向仲裁庭表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系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乙公司即使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部条件,《涉案合同》也依法有效,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也应当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用乙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甲签订《涉案合同》作为理由,认为《涉案合同》无效,这是不合法的。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甲单方解除合同,乙公司可以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不退还甲缴纳的CC万元加盟费。

对此,王爱宏律师答辩:关于“乙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完全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要求和甲签订《涉案合同》,认为《涉案合同》无效,这是不合法的”问题,我们不想过多赘述,这个问题可以留给仲裁庭去裁决。

但是,因为“乙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和甲‘店铺连续亏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非常明显的”,所以,甲根据乙公司行为导致《涉案合同》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客观情况,要求解除《涉案合同》,这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因此,乙公司主张只退还甲CC万元加盟费的五分之一,即DD万元给甲,显然是不公平的。乙公司应当将CC万元加盟费的大部分退还给甲,这才公平合理。

【案件处理结果】 仲裁庭裁决解除《涉案合同》,乙公司返还甲加盟费CC万元的五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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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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