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去黑诊所了!打针竟然落下终生残疾!

2002年5月17日,因为一根断掉的针头给造成了尹美英的终生伤害,致使尹终生不能正常走路。因此河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尹美英要求被告小于赔偿各项费用7.3万余元。

不要去黑诊所了!打针竟然落下终生残疾!

事件起因

小于,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开了一个诊所,名叫益民诊所。尹美英,浙江台州人。在距离益民诊所不远处开了一家眼镜店。平时两人的关系还是不错的。

1999年8月23日上午,尹美英子宫发炎,来到小于的诊所看病。为了消炎,小于说需要给她打一针消炎针。但小于手头还有事情没做完,于是就让他的妹妹给尹美英打了一针。当时,小于的妹妹还在学校上学,以前也给人打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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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的妹妹在打完针后,什么也没有多少,而尹美英却感到打针的地方有点儿不舒服,但生性拘谨的她并没有多想,只是问这次打针怎么有点不对劲,小于的妹妹还是没有吱声。

  1999年8月23日下午,由于打针的部位持续疼痛,尹美英又来到了益民诊所,问小于,怎么这么不舒服,是不是针断在体内了?

  小于的妻子答复说,可能是你打针次数多了,所以才痛。尹美英听这么说,也觉得是自己多心了。

可是在随后的日子里,疼痛却越来越厉害,并且疼痛逐渐转移到了左侧腹部。后来左腿开始发麻发冷,皮肤也变了颜色,一开始还能硬撑着一瘸一拐地走路,慢慢地就再也不能走路了。

针头在体内游走至小腹部

1999年10月4日,实在受不了了,尹美英就让家人将她送到了当地几家医院检查。尹美英到胜利油田医院检查,然后细心的医生在小腹左侧发现了针形金属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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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5日,尹美英让小于到医院里商量如何解决断针的问题,而小于也是同意,并来到了医院。

就在手术前,一名护士提醒尹美英得让小于打个条,要不将来有后遗症他不承认就麻烦了。

手术很成功,胜利油田第四医院的彭医生将尹美英腹部的长4厘米的断针取出。而此时,断针已经在她的体内待了整整42天。

  据彭医生介绍,发现断针时,这根断针已经从她的屁股后面游移到了腹股沟前面,并且用手就能摸得到。不要去黑诊所了!打针竟然落下终生残疾!

  在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上,称手术后病人左侧股外侧仍有疼痛、麻木,左腹股沟区异物(针头)并股外侧皮神经损伤。

针头取出来后,尹美英让小于打条。小于说出院后再说,当晚,小于就来到尹美英家,当着她的面打了个条:

“因肌肉注射一次性针头扎入了肉内,引起左侧下肢腹外侧痛。益民门诊负责为尹美英治疗,直到痊愈为止。因此痛所用钱财,由益民门诊负责支付。日期为1999年10月6日。”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遭拒

但小于事后却再也不提及此事。尹美英就来到了河口区卫生局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然而,卫生局却明确表示,小于开的诊所属非法诊所,在这样的诊所出的事故,是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的。

河口区卫生局在2000年1月7日出了一份证明。这份盖有河口区卫生局公章的证明写有:

一,益民门诊自1999年7月1日起为无证非法行医。二,根据卫生部(88)卫医字第20号文件第三条第2项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此纠纷属侵权人身损害,不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范围。三,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决定不予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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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河口区卫生局医政处一位姓荆的先生介绍,接到尹美英的举报后,他们立即来到了益民门诊,将该门诊查封,并给予了一万元以下的处罚。

到了2000年6月14日,对于小于打的这个纸条,小于的妻子小牟却表示,这是小于在尹美英的几个弟弟逼迫下写的。并且小牟对于针断在尹美英体内的事予以否认,而且不认为尹美英的腿跛了与针头断在体内有因果关系。

伤情鉴定

由于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尹美英就来到了当地的派出所,以小于非法行医并导致她受伤为由报了案。

  由于只有构成了伤害并在轻伤以上才构成刑事犯罪,于是尹美英又前往了河口区人民法院进行伤情鉴定:

  2000年3月,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尹美英身体损伤因针头断于体内所致,其左腹股沟区异物(针头)并腹外侧皮神经损伤的诊断可确认,其伤经治疗后仍留有一定的后遗症,对其日常生活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其伤构成轻伤。

  2001年4月3日,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又委托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尹美英再次进行伤情鉴定。这次鉴定结论是:尹美英身体损伤达七级伤残。不要去黑诊所了!打针竟然落下终生残疾!

  2001年6月25日,对于河口区人民法院的鉴定,诊所的小于不服。河口区法院技术科又委托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伤情鉴定。

  2001年7月12日,东营中院公布的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尹美英臀部损伤属轻微伤范畴。如此一来,益民门诊的小于非法行医对尹美英构成的伤害就达不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

  对此鉴定,尹美英不服,又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2001年12月9日,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果为构成轻微伤(较重型)。

经过几次鉴定,尤其是东营市中院和省高院的鉴定后,尹美英的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吕学国律师认为,现在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了,益民诊所因为非法行医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被卫生部门处罚。但是尹美英受到伤害,至今仍在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这虽然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的范围,但是属于人身损害范围,因此,尹美英还是打民事官司,状告非法行医者,要求赔偿7.3万元。

统一委托

5次鉴定,结果大不相同。对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魏主任介绍,由于当时我国法律对终局鉴定没有相应的规定,且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当事人一旦多头鉴定、多次鉴定,结论往往会大相径庭。这种司法鉴定现状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又令法官左右为难,使案件一拖再拖。

正是鉴于以往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规定,由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和对外委托鉴定。这一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改变了以往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和多头鉴定的局面。

据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魏主任介绍,按照新的司法鉴定规定,如果当事人再随便找个民间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将不被法院采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时,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能鉴定的,如法医鉴定、伤残、伤情、文字检验、亲子、痕检等专属鉴定,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行辖区属地原则和逐级委托原则,即各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界有关人士认为,司法鉴定新规定的实行,是自立审分离、审监分离、审执分离后的又一大司法进步。新规定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机构建制和工作体制,在审判人员和当事人中间建立起严密的“隔离带”,克服了以往的随意性,防止人为干扰,使司法鉴定能够更及时、便捷、高效的为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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