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结案率不一定越高越好

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一味图快,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这样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最高法院党组3月16日召开的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不知从何时开始,结案率(又称“案件收结比”)成了法院普遍设置的一项硬性考核指标。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笔者毫不怀疑设置结案率考核指标的良好动机。

许多法院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追求司法效率,采取措施提高结案率,值得称道 。但毋庸讳言,也有少数法院少数办案人员错误理解了设置结案率的初衷,盲目攀比结案率,导致结案率节节攀升,年终考核,结案率很少有低于80%的,95%以上的已经相当普遍,98%、99%的不在少数,甚至有达到100%的。

盲目攀比的结果,“成绩”看似十分光鲜,弊端同样极为明显,主要表现为:

损害群众利益。结案率=结案数/收案数X100%。少数法院少数办案人员为了盲目攀比结案率,或是人为控制立案减少立案数这一分母,这已成了“立案难”的重要原因;或是为了增加分子为结案而结案,明明可以一次性调解的纠纷,为避免调解耽误时间影响结案率而“劝”当事人先撤诉考核过后重新立案。更有甚者,如澎湃新闻曾报道的,某地一法院自行撤销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称“年底要结案率”。无论是人为控制立案数还是为结案而结案,都是损害群众利益,都可能导致后续上诉、申诉、上访无休无止。

浪费司法资源。明明一案就能办好的,分为两案、三案甚至更多案件办理,大量程序空转,浪费国家人力、财力、物力,使本已相当紧张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损害办案干警权益。有的地方过于看重结案率,年年催,月月催,甚至一天一排名,好像办案就是为了结案率,这严重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心理负担;至于违法结案的,一旦东窗事发,承担党纪国法责任,虽属咎由自取,但恐怕与高不可攀的结案率指标也脱不了干系。

盲目攀比结案率,其害无穷。

其实,司法有司法的规律,并不是越快越好、结案率不一定越高越好,不然,还要通过三大诉讼法规定办案期限干什么?三大诉讼法是在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选择,各级法院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当然应当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但这种提高必须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的提高,而不应当舍本逐末把结案率指标拔到不应有的高度。“欲速则不达”,盲目攀比结案率,弊端丛生不足为奇。正如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在最高法院党组3月16日召开的扩大会议上指出的,“不考虑公正、效果的效率是低效率甚至是负效率。”一些收案数量并不少的法院的结案率,长期超过98%、99%甚至达到100%,这不一定都是好兆头。

究其实质,盲目攀比结案率,是形式主义的表现,是虚荣心在作祟,背离了实事求是这一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的制胜法宝,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必须坚决纠正。

让人欣慰的是,在最高法院党组3月16日召开的扩大会议上,张军院长不仅就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作出了精辟论述:“效率服务服从于公正,‘快’必须以‘好’为基础……”而且强调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要求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抓住审判工作这个“实处”,着力在促公正、提效率、强队伍上下功夫。

张军院长的讲话高屋建瓴,契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让我们对新时代的人民司法充满着新的期待。各级法院应当雷厉风行,采取措施坚决贯彻张军院长的讲话精神,其中自然包括重新审视结案率在内的各项考核指标,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增加,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笔者建议合理确定结案率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鉴于盲目攀比结案率已经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可以考虑取消结案率这一硬性要求,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取代结案率,严查违法超期限办案。

作者: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释予

责编: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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