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和英国合同法下的合同正义:消费者保护案例

伊斯兰教法和英国合同法下的合同正义:消费者保护案例

文|律子说

编辑|律子说

公平性与自主权

在合同法的背景下,公平或正义是一个可以以不同方式理解和处理的概念,看待公平的一种方式是与自治相关,特别是在个人对合同的形成、内容和履行的控制或影响方面。

合同法上的自治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自由导向和公平导向。

自由本位观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力更生的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和意愿。

在这种观点下,义务和责任主要基于当事人明示的意图,并且强调遵守这些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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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以公平为导向的视角,考虑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关系时可能拥有的独特利益和期望,它不太重视自力更生和意愿,而更注重满足各方的具体利益和期望。

在这种方法中,义务和责任是根据这些独特的利益和期望来确定的,而不是仅仅依赖于当事人表达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中对公平或正义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且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会优先考虑公平或正义的不同方面,并且自治和其他考虑因素之间的平衡也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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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合同法中公平或正义的确定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自主权、他们的独特利益和期望以及社会价值观。

法院和法律体系努力在这些不同的考虑因素之间取得平衡,以确保合同关系的公平结果。

消费者案例

消费者保护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实施公平、消费者福利主义和公平分配理论,以解决消费者和供应商关系中的不平衡问题。

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旨在干预市场并确保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平衡和公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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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公平自主优先于自由自主,这意味着重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是仅仅强调合同自由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保护被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其目标是实现市场公平,英国消费者保护的经验经常被引用作为合同法如何有助于为社会带来公平和公正的例子。

消费者交易构成合同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法律对消费者合同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平衡和保护性的框架,消费者合同的规制旨在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消费者利益。

相比之下,伊斯兰教合同法传统上并不以同样的方式承认消费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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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合同法下消费者保护的可行性

根据伊斯兰教法合同法审查消费者保护的既定特征,任何法律解决方案都必须符合理论原则和法律技术规则。

从理论上来说,三个因素构成了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首先,它涉及公共权力对私人契约的干预,体现了政府家长作风的理念,促进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允许公共干预私人合同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其次,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规则旨在平衡合同关系,有利于消费者,这是基于消费者合同经常表现出权力不平衡的理解,它强调契约的分配功能,旨在解决消费者交易中固有的不对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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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消费者保护需要通过合同法在社会中促进和执行合作与公平的理念。

这三个因素是消费者保护的特征,我们对其与伊斯兰教法合同法一般理论的兼容性进行了审查。

该研究评估了伊斯兰教法合同法是否能够适应公共干预私人合同、解决消费者合同中的不平衡问题以及促进社会合作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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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角度来看,消费者保护法旨在维护对于确保消费者得到满意保护至关重要的特定价值观,这些值包括:

消费者的期望:消费者保护旨在维护和保护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的合理期望,这涉及确保消费者根据卖方或供应商的陈述获得他们期望的产品或服务。

知情同意:消费者保护强调知情同意在消费者交易中的重要性,它要求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关他们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准确且相关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求做出明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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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意志:消费者保护认识到自愿意志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它要求消费者在决策过程中不应受到胁迫、欺骗或受到不当影响,消费者应该能够自由签订合同,不受任何形式的强迫。

公平和平衡的合同条款:消费者保护旨在防止可能过度偏向卖方或供应商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它促进纳入考虑双方权益的公平和平衡条款,确保更加公平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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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合同法下的合同公正性

英国合同法起源于中世纪,尽管在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围绕合同法存在一些争议,然而,构成现代英国合同法基础的许多法律学说和原则都是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

1770 年至 1870 年这一时期在英国合同法史上尤为重要,在此期间,自然法理论和自由放任哲学产生了影响,这些思想塑造了合同法的发展,并对其原则和学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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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英国合同法的现状,有必要研究古典时期和当时流行的原则,契约自由概念强调个人签订契约协议的自主权和自由权,是古典契约法的核心内容。

因此,研究古典法对于全面了解英国法中现行合同法律和原则至关重要。

英国合同法古典时代之前的时期,特别是十六世纪和十七世纪,充满了不确定性和争议,在此期间管辖合同的具体法律和原则尚不清楚,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霍维茨提出的关于合同法转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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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维茨认为,前工业化合同法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后来被以当事人意愿会议为中心的合同法所取代,他通过指出该时期发生的教义变化来支持这一论点。

霍维茨指出,在工业化之前的合同法中,可执行合同和对价要求(与所交换的绩效具有同等价值)得到了广泛认可,而预期利息和预期损害赔偿也受到保护。

然而,十九世纪的法官试图改变法律以支持商业利益,他们的努力在 1850 年左右被证明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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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辛普森检验了霍维茨的论点和证据,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辛普森认为,霍维茨认为合同法转型的学说可以追溯到十七世纪甚至更早,合同法以公平为基础的观念缺乏足够的证据。

他认为,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实际发生的事情是创造了以前不存在的新学说。

这些不同的观点凸显了围绕英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影响其演变的因素的复杂性和持续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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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经典概念,合同的成立和解释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在合同的解释和含义中通常不考虑公平、公正或合理的外部标准,相反,重点是合同中表达的双方的共同意图。

根据古典观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和谈判合同的条款、内容、价格和标的物,假设双方都了解并了解自己的利益,并且有能力在签订协议之前评估风险和意外情况。

合同一旦成立,就被认为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无论它是否不公平或涉及双方之间的重大不平等,经典方法强调合同自由,并维护协议一旦达成的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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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合同法的经典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和修改,引入了公平、合理和不合理等原则,旨在解决某些情况下的不平衡问题并保护弱势方。

阿提亚强调了古典合同法的三个基本预设,这些预设很重要,但通常没有明确说明。

首先,强调当事人的意图而不是行为,合同法主要关注的是使当事人表达的意图生效,如合同条款所反映的那样。

其次,法院的作用被认为仅限于鼓励和促进合同的履行,而不是积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干预协议的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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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古典合同法被认为是适用于所有类型合同的一般法,无论交易的具体性质如何,它没有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或交易分成单独的规则,同一套规则管辖各种合同关系。

总体而言,在十九世纪,合同被视为促进自治和理性规划的一种手段,通过尊重当事人在合同框架内做出自己选择和决定的自由来维护自治,强调合同的神圣性促进了合理规划,这意味着各方应对其承诺负责并期望履行其义务。

古典合同法坚持合同自由和合同神圣性的原则,旨在支持个人自治并促进有效和可预测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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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自由

在十九世纪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乔治·杰塞尔爵士在印刷和数字注册公司诉桑普森一案中的著名引言就是例证,他强调了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即允许成年且有能力理解的个人在签订合同时拥有最大的自由。

自由和自愿签订的合同被视为神圣的,并由法院执行,这句话强调了对保护和维护合同自由的高度重视。

据说契约自由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它赋予承包商充当私人立法者的权利,这意味着他们有权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确定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消极方面,合同自由意味着当事人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除非他们自愿同意,同意的概念常常延伸至“无合同不承担责任”的原则,表明个人不应对其非自愿承担的义务负责,因此,国家干预市场交易普遍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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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十九世纪的契约自由概念与自由市场意识形态的经济模式密切相关,这种意识形态的思想根源在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经济学家以及当时其他市场经济学家的著作,合同法的古典模型受到这些古典经济学家和哲学激进分子的显著影响。

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宣扬市场个人主义思想,强调竞争性交换而不是简单交换,在这种意识形态下,对市场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允许供需自由发挥。

虽然欺诈、错误和胁迫等某些行为被视为无效合同,但一般原则是市场上的讨价还价受到有限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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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不应为了进行审慎讨价还价而披露所有信息,因为市场的竞争性质假定各方会按照自身利益行事。

然而,像虚假陈述这样涉及故意欺骗的做法会被拒绝,因为它们破坏了公平和自愿交换的原则。

与契约自由相关的第二种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它与民主政治运动密切相关,尤其是 1830 年代的改革反映了对个人有能力照顾自己利益的信念,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被认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他们应该自由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合同条款,任何对他们自由的干预或限制都被视为损害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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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主义国家,法律旨在最大化公民的个人自由并促进自力更生,合同法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有效手段,它可以促进法律协议的达成,而不会过度干扰自由选择的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的各方正在行使国家授予他们的立法权,实质上是制定一项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私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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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合同的约束力是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的,这使得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神圣的地位。

合同法通过在契约自由原则下限制国家权力,体现了国家权力合法性理论,合同法的经典概念框架主要关注个人的自愿选择。

因此,合同法主要关注促进这些选择并赋予这些选择法律效力,而不是强加公平或合理的外部标准。

参考文献

【1】《2001)21牛津法律研究杂志》。

【2】《公平消费者合同》。

【3】《21国际工业组织杂志129沃特金斯D和伯顿M法律研究方法》。

【4】《信息权利和义务:对政党自治和交易公平的挑战》。

【5】《公平与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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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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