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立遗嘱把遗产都留给小三,真实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2001年,在四川省的,泸州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例。

黄永彬与其妻子蒋方伦由于1963年结婚,后来蒋伦芳没有生育,二人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黄永彬与比黄永彬小22岁的张学英认识并同居,蒋伦芳发现后,劝告无效,1996年黄永斌与张学英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二月,黄永彬在医院被查出自己患癌症晚期,在黄永彬生命最后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一直以妻子的名义守护在黄永斌身边,一直照顾黄永彬,直至黄永彬去世,于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赠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由张学英负责安葬,并且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在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拿着遗嘱找到了蒋伦芳,要求按照遗嘱分得相应的财产,但蒋伦芳并没有按照遗嘱执行,因此,张学英将蒋伦芳告到了纳溪区人民法院,并对遗产申请了诉前保全。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并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

丈夫立遗嘱把遗产都留给小三,真实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

因为如果单纯按照当时的继承法来说遗赠人黄永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该遗嘱经过公正公证,是遗嘱是所有遗嘱中效力最高的遗嘱。

说白了就是黄永彬自己的钱想给谁就给谁

按照当时的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的规定,公民黄永彬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所以如果单纯地按照继承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应当判决原告胜诉

而按照当时的婚姻法来说,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在于本案中,黄永彬在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即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按照当时的民法通则确实应该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也就是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应当是少分或不分。

这个说的是夫妻在结婚期间,挣得钱应该是夫妻两个人的,如果发生离婚或者人死了要继承的话,应该先把财产分割,有错的那一方呢,就是在本案中的黄永彬他找小三,显然这是不对的,所以分财产的时候应该少分给他或者不分给他,他送给小三张学英的钱必须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出来的财产才能送给张学英

而按照当时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的第七条即现在民法典的第1012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黄勇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明显违背了社会的伦理道德。

公序良俗可以理解为社会道德,但是因为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就是说法律没规定道德具体都有什么。

因为公序良俗是一个原则,是一个有很强的概括性原则,并没有一个十分具体的法律条文来规定,也就是说并没有具体规定什么属于公序良俗,加之当时的社会关注度有非常高,所以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有很大的压力,最终法官认为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被告蒋伦芳胜诉

正是由于如果按原则来判案没有十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判案,又明显违背公良俗,而且法律通常适用的条件是应当先使用,具体的规则判案,没有具体规则的才会使用原则。

再加上黄永彬虽然违反了当时婚姻法,即在民法典婚姻篇的有关忠诚忠实的义务,也就是在本案中找小三,但是并没有剥夺他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仍然可以处分他自己的财产。

黄永彬即将离世之前,张学英一直照顾黄永彬直至离世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给本案留下了一些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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