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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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心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桑元行政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408。

法定代表人:李飞。

被告:河南工化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工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6。

法定代表人:王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河南工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67318.50元及利息(利息以386731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支付原告停工损失(施工机械费159500元、人工费损失1052700元、生活费及水电费14036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110795.08)共计1463355.08元及利息(利息以1463355.0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款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20年5月8日签订的《河南工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原告承建被告河南工化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据实结算等。

合同签订后,2020年3月15日,原告积极组织进场,投放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而,自2020年3月25日起开始打桩,3月30日打桩完成。由于被告分包的土方迟迟不能开挖,现场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直至2020年10月1日桩基检測完毕开始与原告项目部做基础工作交接,延期时间为181天。后,又因被告图纸变更等原告导致施工工程多次停工、窝工,共计窝工319天。

2021年5月,涉案工程主体完工,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等,致使工程施工无法开展。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及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停工损失款及利息等。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洛州市共弓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涉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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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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