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关于 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之“抓狗行动”的通告

为规范通辽市主城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科尔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开展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之“抓狗行动”。以科区城管监察大队主城区文明养犬监察执法中队为基础执法力量,从11个辖区中队抽调2名执法队员组建30人的“抓狗队”,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各类不规范饲养的犬只依法进行强制收容管理,严管重罚。特通告如下:

一、科区城管监察大队坚持“宣传在前,整治随后,严管重罚”的工作原则,规范文明养犬行为。重点管理区域是通辽市主城区东至福利路,西至辽河东岸,南至红光大街(森林公园),北至辽河南岸区城内。

二、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办公场所、教育场所、医疗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文物保护场所、宗教场所和候车(机)场所等区域;早六点至晚八点,禁止携带宠物犬进入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开放式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及特种工作犬除外)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的、未束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车时必须征得驾驶人同意,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导盲犬、扶助犬、特种工作犬除外)乘坐。

四、犬只不得散放,溜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溜犬者不得聚集,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

五、从事犬类经营、养殖场、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占主次干道、小街巷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犬类经营或随意设点经营犬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罚款。

六、依据《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文明养犬管理通告》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收容犬只处置方式,视情节并处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服从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收容犬只处置程序

(1)收容犬只送至犬留所寄养,向犬只饲养人送达收容犬只告知书。

(2)收容之日起3日内,犬只饲养人可到犬留所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可领回犬只。犬只在犬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犬只饲养人负责。

(3)收容之日起3日后,犬只饲养人拒不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不领回犬只的,由犬留所组织领养或拍卖相关犬只,拍卖所得价款扣除犬只寄养费用后返还犬只饲养人。

八、本通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抓狗行动”为期1个月,自6月1日起至6月30日。

城管大队在这里温馨提示: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失去了你的呵护,它一定会可怜至极;

如果你心爱的狗狗,一不小心四处流浪,你一定会追悔莫及。

城管人有责任,不允许你有不文明养犬行为,危及他人;

城管人有爱心,也会善待它们,但是不会像你们那样悉心尽力。

文明养犬,连着你我他;文明养犬,为了他人,从我做起!

抓狗行动,抓出文明!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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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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