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借名借款”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各地司法机关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把刑法中规定的违法国家规定扩展到部分规章,监管办法甚至金融机构的一些内部管理规定。但刑法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违法发放贷款均是由“借名贷款”引起的。

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程序在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金融部门获取的贷款。通常的情形是不符借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他人名义贷款。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存在贷款人、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担保方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也极为复杂。往往在真实用款人无法归还借款时,产生了矛盾纠纷和互相推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导致刑事报案和刑事案件的增加。

以个人借名贷款为例,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借名贷款均由借款人本人申请,所有贷款均由本人签字和办理,银行将款打入借款人或借款指定的受托支付帐户后由借款人将款项出借给他人使用,个人贷款在发放前银行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借款的真正用途,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明知借款是借名发放是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关键。

司法机关可以推定方式对行为人是否对犯罪对象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明知”作出认定。但推定时,应允许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欠缺司法解释对特定犯罪对象”明知”认定作出规定或规定有限时,可参照现有司法解释的认定模式进行推定。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明知”的推定模式主要有从严推定与适度推定两种模式,而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这就需要公诉人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综上本律师认为,如无充分的理由进行证明犯罪对象”明知”,则可以存在对于案件的认定存在着主要证据的不足或缺失。

近期,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呈爆发性增长,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跟上,在实际审判中存在很多问题。违法发放贷款从主体到违法行为定义不清,行为犯、结果犯裁判不一,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各有说法,因为罪名量刑较轻,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获从轻,量刑差异过大等。希望最高法能进行调研和对审判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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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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