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向签订地法院起诉,为何签订地法院拒立?

如今几乎各个法院案满为患,对于立案申请可以说是能推就推。因此没有充分的管辖依据,贸然立案往往会被拒。在双方于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有时反而增加立案的困难。

上周我的顾问单位打算立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即顾问单位(出卖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某央企(买受人)住所地在上海。双方合同上载明签订地在南京某区,并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地即南京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合同系被告某央企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央企不接受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由于顾问单位的诉请是支付货款,我毫不犹豫地选择在秦淮区法院起诉,但合同中有了管辖约定,事情反而复杂起来。

如果向秦淮区法院起诉,该院会以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为由拒之门外。即便侥幸蒙混过关,被告也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使案件被移送,徒费时间。干脆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南京某区法院起诉。

今天上午顾问单位联系人告知某区法院不予立案,问我怎么办?我要她向法院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文书,讲明理由,免得去其他法院立案再受阻。

下午3点多联系人发来一份《法律释明通知书》,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起诉。双方虽然约定了合同签订地并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但该签订地既不是原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于该区签订,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有了这份文书,再去原告住所地法院立案,就妥妥地了!

合同约定了向签订地法院起诉,为何签订地法院拒立?合同约定了向签订地法院起诉,为何签订地法院拒立?合同约定了向签订地法院起诉,为何签订地法院拒立?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5 01:03
下一篇 2023-08-15 01:1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