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优秀的辩护词!更是一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的优秀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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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原文如下:

李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二审辩护词

一、基本案情

李秀(化名)因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2017)川1781刑初XX号刑事判决判处李秀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

张越(化名)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方式,利用广告、“口口相传”“以人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xx市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xx市诚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化名)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民间融资合同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李秀明知诚信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在张越要求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同意并雕刻个人印章,还向其亲友宣传并介绍了部分人到此两家公司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53,629,150.00元。

李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17日,四川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依法撤销原判,发回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2019)川17刑终35号“刑事裁定书”。XX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以(2019)川1781刑初XX号判决李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刑改判为缓刑。

二、诉争焦点

(一)本案是否为单位犯罪?李秀是否为案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涉案直接责任人?

(二)李秀在案涉公司无职、无权、无报酬且本人也为被吸人的情况下,是否有非法吸收存款的主观故意?

(三)李秀在亲友之间的介绍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吸收存款的有罪宣传行为?

三、辩护词正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秀之女张玲的委托,并经李秀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被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参加二审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和原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李秀依法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四、法院的裁判结果

2019年5月17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依法撤销原判,发回XX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2019)川17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

特别说明: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李秀亲属继续委托骆华群、陈丽君律师为其辩护。2019年11月26日,XX市人民法院以(2019)川1781刑初XX号判决李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实刑改判为缓刑。

五、律师后语

此案从接受委托到最后宣判,历时近八月,经历了二审、发回重审的两次诉讼,被告最后实质是获得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轻判。这一结果是年逾花甲的被告人李秀及家属期盼的结果,也是到达了辩护人预期辩护目的的结果。它既惩罚了犯罪,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

之所以能实现预期的辩护结果,主要是对案件的深入研判后,选对了辩护的突破口,最重要的是采用了“骑墙式”辩护。采取“骑墙式”辩护,主要基于:该辩护方式已经入法,不会得到公诉机关的非议和法庭的否认。在指控犯罪事实模糊或者处于临界,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面对无罪率超低的司法审判现状,“骑墙式”辩护不失为辩护律师依法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这是对被告人负责的正确辩护思路,其不仅拓展了律师的辩护思路,同时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辩护人有理有节、据理力争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前提;正确的辩护思路是达到预期辩护目的的保障。这既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又提升了自身的执业素养。同时,既为公权力的运行提高了公信力,也保障了私权利的救济,这是我们在办理此案后作为刑辩律师的感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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