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起,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的意见》要求,规范有序推进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

《实施办法》分为六部分共29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国和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实施办法》提到,该办法所指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是指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此外,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成立满5年;采用合伙形式;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申请参与联营试点的中外律师事务所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满足至少有一方在前海合作区内设有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条件。

《实施办法》还规定,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负责对联营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联营办公室的外国律师须经依法批准在华执业。

省司法厅介绍,《实施办法》夯实了试点工作基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关于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关于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行动方案》落地落实的一项制度创新。

前海是目前广东获准开展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的唯一地区。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前海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有利于助推前海打造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实验平台和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近年来的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急需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服务。”中山大学法学院自贸区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罗剑雯教授认为,《实施办法》既有利于中外律师事务所保留各自的特色,又可以实现强强联合的叠加优势,打造新的国际法律服务品牌,切实维护当事人在国内外的合法权益,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建设。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粤司宣

【作者】 吴晓娴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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