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审前”无罪辩护“七件事”

这些年办理过不少警察与法官犯罪案件,虽然没有办理过检察官犯罪案件但作为某检察院涉诉涉访专项服务法律顾问也接触过不少他们被投诉案件。这些专业人士的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很大程度上需要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比律师更清楚如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近接触到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当事人喊冤,我也就总结出“审前”无罪辩护“七件事”,趁着闭门在家读书的时间与大家分享。

民事枉法裁判罪“审前”无罪辩护“七件事”

1、会见当事人

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件本来属于检察院侦查的14类案件之一,但许多地方采取监察委调查手段,从而律师介入时间经常被推迟到移送检察院以后。律师能够会见,第一件事就是去看守所与当事人沟通,询问他们是否有冤情,冤情在哪里。只要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冤屈,律师都应该选择无罪辩护,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律师给公检法人员辩护,要相信他们对案情比我们更清楚,此时是否存在真实的“冤情”,他们更有发言权。律师的第一次会见其实是接受他们“面试”,只有律师愿意倾听他们冤情并且能够做出他们满意的专业分析,才能被他们信任。我曾办理某警察贩毒案件,他就直言不讳说前面两位律师法律水平还不如他。如果“面试”不能让当事人折服,后面的辩护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2、提交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

技术辩护很大程度上是“文书辩护”,律师的文才极为重要。综合当事人认为自己“有冤情”的要点,律师此时如果尚不能阅卷则应该提交法律意见书给办案机关,向他们陈述本案可能存在疏漏。这种陈述由于没有阅卷材料为基础,而是高度依赖当事人的供述,可能存在较重的主观色彩,但大量可能无罪的案件就是在这个阶段被发现。律师不能因为不能阅卷而放弃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及时”往往比“准确”更重要,律师的观点是否理由充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把疑点展示出来提醒办案机关。我们要相信办案机关不是有意忽视本案可能无辜,而是他们没有发现疑点。这个阶段律师能够提出疑问帮助办案机关发现疑点,已经尽到了辩护人的职责。

3、检察院阅卷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应该迅速去阅卷。我向来主张第一遍阅卷由出庭律师来完成,然后辅庭律师案件出庭律师阅卷形成的辩护方向基础上做案卷摘要并撰写法律意见书初稿。出庭律师在辅庭律师阅卷基础上第三遍阅卷并形成法律意见书定稿。此时的法律意见书主要观点可以在会见时与当事人商量,最终完成妥善意见。许多人不重视“亲自会见、亲自阅卷、亲自撰写法律意见书”,其实真正尽职尽责的律师对辩护应该“上瘾”,如同酒鬼看到好酒,不应该是看着别人热闹,而应该是自己热闹。民事枉法裁判罪关键在于法官作出裁判是否有合理性,是否是基于自己当时的正常判断而不是故意作出错误判罚。

民事枉法裁判罪“审前”无罪辩护“七件事”

4、约见检察官

律师完成充分阅卷并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意见书后,就应该约见检察官当面向他们反应辩护意见。虽然律师的意见都可以写在法律意见书里,有些律师甚至撰写数十页乃至数百页的法律意见书,但我还是认为法律意见书十几页足矣,而且再好的法律意见书都不能替代当面向检察官陈述意见。毕竟有些“不传之妙”不好写在法律意见书里,只能通过面谈让检察官感受到本案存在“不可描述”的疑点。我不批捕的案件是不起诉案件的十几倍,不起诉案件是无罪判决的数倍,这也说明能够“庭前拦截”的无罪案件,就不要脱到审判阶段。律师需要充分尊重检察院,让他们清楚律师是站在公允的立场上,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官在当时作出这种裁判并没有超出他的正常判断,法官“错判”是办案水平问题而不是办案态度问题。

5、举行疑难案件分析会

律师在完成阅卷并与检察官沟通后,基本就是坐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在检察院表示本案要移送法院时,律师就要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对于民事枉法裁判罪这种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刑事辩护律师需要组织“群策群力”,开一个“诸葛亮会”。如果说一般的刑事案件只需要刑事部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就行,那么民事枉法裁判罪疑难案件分析会,必须邀请民事律师、民事法官、刑事法官共同参加。我办理外地案件喜欢“特邀”本地法官、检察官参与疑难案件分析会,借用他们的意见来完善自己的观点,“君子性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我们卓凡刑事部本就有来律师来自公检法部门,他们为我们无罪辩护出力不少。本罪的焦点在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这就需要主观故意的恶性,而不是自己疏忽大意或者应当查明事实而没有查明。疑难案件分析会一定要有强大的“反方意见”,这才能“用证据说话”,避免辩护意见“轻易过关”。

6、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疑难案件分析会结束后,律师就应该再次约见检察官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这是律师“审前辩护”的最关键机会,也是提醒检察官即使发现案件存在的“漏洞”。曾有检察官朋友说,律师应该在起诉书没有送给领导之前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此时律师的意见是在帮助他们完善起诉书。一旦起诉书交给领导并盖章了,要在改动就大费周章了。所以我向来习惯提前告知检察官我们要组织疑难案件分析会,并会在疑难案件分析会结束后一周内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让他们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我的几单不起诉案件都是在两次退回重侦查依旧证据不足后作出,这也说明律师切不可放弃“庭前拦截”。

民事枉法裁判罪“审前”无罪辩护“七件事”

7、向法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

一些律师认为案件进了法院也就“坐等开庭”了,其实不然。律师应该在法院阅卷后立即完善自己的法律意见书,然后约见主审法官提出自己的无罪意见。法律意见书一定要包括基本案情、控方意见、本案焦点、本案疑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等内容,特别是“本案疑点”向来是法官青睐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其实就是庭审的“作战计划”,开庭后基本上按照“作战计划”来完成,这些疑点也是法官必须做出回应的。我曾办理惠阳邱某等贪污案件,法官看了我的法律意见书就认为本案有问题,“刑民交叉”向来是律师的强项且是检察官的弱项。只是该案检察院执意要起诉不得不开庭,当然开完庭检察院还是撤回起诉,这位检察官多年以后也成了我们律师同行。一些律师认为不应该让法官、检察官知道律师如何“排兵布阵”需要“隐瞒实力”,我则认为“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那些无法补正的证据漏洞就是法官“疑罪从无”的关键。前年一单乐某持刀反抗强拆养猪场的妨碍公务案件,律师提出“三句话”基本上就决定了该案即使一审判决有罪也必然改判——“你凭什么拆我的养猪场”(法律依据何在)、“凭什么你来拆我的养猪场”(执法主体资格何在)、“凭什么这样拆我的养猪场”(执法程序何在),这三个问题检察院都没办法回应。

民事枉法裁判罪属于故意犯罪,这就意味着法官需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法官在民事案件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能超越合理、合法的范围,更不能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5种条件,甚至还规定了4种原则,只要法官的裁判没有明显超出规定范围,也就可以把无罪辩护坚持到底。虽然我国法律对枉法裁判犯罪的设置没有引入“善意免责”原则,但律师辩护时需要查明法官是否能够排除存在“主观恶意”,从而得出即使存在“错案”但并非法官“故意为恶”所导致。当然,如果能够证明并非“错案”,当然枉法裁判也就迎刃而解。只是这种辩护方式一般最为艰难,能够成功的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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