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情况合同要求是书面形式的,要么合同持续时间较长,要么所涉及的关系相对比较复杂,所以要对条款内容做一些规定。
而地役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履行期限较长而会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如甲公司A地块邻海,乙公司B地块靠陆地一侧,乙公司为建设海景房而和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在30年内不得建设高于6(先不考虑城市规划的问题)层的建筑物,乙每年向甲支付一千万。
合同持续履行了几年之后,出现了三件事情:①甲公司觉得划不来,于是建设了60层的高楼,这样营利大于违约赔偿。②甲自己不盖楼,将A地块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改了高楼。③乙公司将房屋卖给张三、李四等人后,A地块盖了高楼(有可能是甲公司盖的,有可能是甲公司的若干后手盖的)。这些问题都有相对应的规定,后文接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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