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视角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从证据视角看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对具体持股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股东资格认定通常采取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公司内部而言,关注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实质要件;对公司外部而言,注重商事外观主义,即交易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信息来判断某某是否是该公司股东,审查形式要件。

在诉讼中,从证据视角,一方主张是实际出资人,是公司的隐名股东,该如何准备证据?

一、形式要件证据:

1、到该公司工商登记处查询工商登记资料,通过查询,获得该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公司章程、股权变更等文件;

2、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用以确认股东资格的文件,通常保存在公司,比较难获取;

3、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出具给股东的出资证明凭证,是否能提供。

二、实质要件证据:

1、股权转让或代持股证据

股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代持股书面协议,如果是口头协议,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证据,如双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件往来、信件等文件,用以证明双方曾达成股权转让或代持的合意,并对股权转让或代持有相关的约定。

2、实际出资证据

例如,转账凭证、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股东出具的代持股收款收据等。

3、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

例如,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签署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4、分红证据

例如,对分红的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公司的分红转账记录,转账的备注用途。

实际出资人显名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实际出资人不具有显名股东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并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一方主张是公司实际出资人或主张显名,因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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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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