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湖南男子怀疑妻子外遇,高速上杀妻,一审被判无期

裁判文书:湖南男子怀疑妻子外遇,高速上杀妻,一审被判无期

湖南一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在拍摄婚纱照时向妻子坦白其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妻子是否有外遇,妻子予以否认且对其嫖娼行为表示不原谅,两人在回程的高速上发生争吵,男子开车欲同归于尽未果后,将妻子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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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宾某杰,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花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彦,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珑,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邹嗣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杰及辩护人周彦、李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宾某杰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宾某杰一直怀疑被害人符某某有外遇。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宾某杰与被害人符某某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在拍照期间,被告人宾某杰向被害人符某某表示自己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被害人符某某是否有外遇,被害人符某某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被告人宾某杰的嫖娼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宾某杰驾驶牌照为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搭载被害人符某某由长潭西高速公路返回湖南省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被告人宾某杰驾驶该汽车沿长潭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往南18公里处附近时加速至160公里/小时,并将车辆右转欲撞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被害人符某某同归于尽。被害人符某某见状便抢夺方向盘试图将方向盘拨正,最终宾某杰所驾驶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车辆停下后,被告人宾某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被害人符某某的头发及衣物将其拖至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抓着被害人符某某的头发,将其面部朝上脑袋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被害人符某某后脑着地并流血,被告人宾某杰在发现被害人符某某失去意识后才停手。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5月23日23时左右,被告人宾某杰在案发现场被高速交警控制。2020年5月24日4时许其被扭送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坪塘派出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害人符某某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等书证;3、证人黄某、郑某均、刘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宾某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宾某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宾某杰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被告人虽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主观上明知车载安吉星系统已经报警,行为表现为在现场等待,且未逃避办案人员在现场控制自己,足以体现其投案的主动性。2、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而引发,对被告人宾某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宾某杰没有前科劣迹,真心悔罪,认罪态度好,且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宾某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宾某杰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夫妻关系,宾某杰一直怀疑符某某有外遇。2020年5月23日,宾某杰与符某某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到本市岳麓区渔人码头拍摄婚纱照。在拍照期间,宾某杰向符某某表示自己婚后曾有嫖娼行为,并问符某某是否有外遇,符某某予以否认,且不肯原谅宾某杰的嫖娼行为,两人由此发生矛盾。当日晚21时许,宾某杰驾驶牌照为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与符某某由长潭西高速公路返回湘潭市,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宾某杰驾驶该汽车沿长潭西高速公路行驶至北往南18公里处附近时加速至160公里/小时,并将车辆右转欲撞至高速公路外侧护栏与符某某同归于尽。符某某见状,抢夺方向盘试图将方向盘拨正,最终宾某杰所驾车辆撞击在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上向前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停止。车辆停下后,宾某杰从驾驶室下车,上身探入车内抓住坐在副驾驶室的符某某的头发及衣物将其拖至车外,拖到车辆后方几米处时,宾某杰抓着符某某的头发,将其后脑多次砸向高速公路路面致符某某后脑着地并流血。宾某杰发现符某某失去意识后才停手。

2020年5月23日晚22时14分许,高速交警接到车载安吉星系统的报警,称在长潭西高速由北往南18km处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口头询问被告人宾某杰,宾某杰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经初步判断认为被害人符某某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宾某杰和符某某一起坐救护车前往长沙市第四医院,交警开车随后。为进一步确认事故发生经过,交警将宾某杰带回交警大队询问详细经过,宾某杰一开始对关键情节避而不答,在得知符某某情况好转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次日4时许,宾某杰由交警带至坪塘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符某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宾某杰的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1106430元,符某某的近亲属对宾某杰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晚22时左右,黄某所在的道林大队接到安吉星车载报警系统的报警,黄某和同事到达现场后拨打了120,经初步询问后得知躺在地上、头部下方有一大片血迹的女性叫符某某,赤裸上身坐在车尾地面的男性叫宾某杰。宾某杰说自己驾驶湘A2××××凯迪拉克牌小汽车发生了事故,宾某杰和符某某跟着120救护车一起去了四医院,黄某和同事随后驾车跟去。符某某在四医院抢救时,黄某和同事认为符某某的伤情不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遂将宾某杰带回队里了解情况,宾某杰开始不愿意说详细过程,后来接到符某某家属的电话得知符某某的情况有好转后交代了事情的经过,黄某做了宾某杰的工作,次日3时许,宾某杰配合黄某到坪塘派出所接受调查。

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表现证明、党员身份情况说明、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宾某杰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系中共党员,工作期间表现好,案发前在户口所在地未查询到犯罪记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水果刀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宾某杰指认现场的笔录、照片和视频、生物检材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明中心现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街道长潭西高速北往南17KM700M-950M西侧应急车道上,在应急车道地面上、防护栏以及被告人宾某杰的衣物上提取的血迹均来自被害人符某某,在凯迪拉克小车方向盘处提取的血迹来自被告人宾某杰。被告人宾某杰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4、关于被告人宾某杰和被害人符某某所穿衣物发生变化以及证人熊某在长潭西高速K16至K20路段拾到手机的情况说明。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宾某杰与被害人符某某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争吵时,符某某在与证人曹某微信聊天;2019年12月1日,证人张某1与陈某1在微信聊天中提到宾某杰因与符某某出现感情问题压力较大,曾经有过轻生的念头。

6、被害人符某某在四医院的病历、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符某某被送往四医院急救的情况;被害人符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7、被告人宾某杰的伤情照片和伤情鉴定,证明被告人宾某杰的损伤情况为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8、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宾某杰刚入所时,其同监室的人观察到其有一些异常情况;鉴定后没有发现被告人宾某杰有××,在本案中事实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证人郑某均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22时许,郑某均驾驶车牌为湘AJ××××的长安牌面包车上长潭西高速后往湘潭方向行驶,大约开了9km后在行车道的路中央发现有一个汽车轮毂,郑某均躲避不及撞到了这个轮毂,之后往前开了100多米就靠边停车报警了,报警时间是22时20分许,交警40分钟到了现场并说前方300米左右发生了交通事故。郑某均就过去看了一下,发现是一辆车牌为湘A2××××凯迪拉克小汽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车子后方约7、8米处有一大滩血。

10、证人刘某、宾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3日22时14分左右,安吉星系统向长沙道林交警大队报警,同时还联系了刘某,但刘某没有接电话。22时30分许,刘某接到道林交警大队的电话才知道安吉星给交警报警称宾某杰的车在长潭西高速离湘潭18km处发生了追尾。刘某赶紧给安吉星公司打电话询问情况,得到同样的答复。宾某杰和符某某认识四年,在这段感情中,宾某杰爱得比较卑微,什么事情都让着女方,经济权利也交给女方。宾某杰性格阳光,没有什么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1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宾某杰和符某某交往四年,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准备2020年10月4日办婚礼,二人性格都比较好,双方互相谦让,感情比较好。2020年5月23日晚22时58分,刘某告诉张某2符某某和宾某杰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符某某伤得很重。张某2赶到四医院,医生说符某某后脑勺有个很大的口子,已经脑死亡了。到了第二天上午,医生宣布符某某死亡。

1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符某某和宾某杰认识已经四年,2020年2月扯了结婚证,准备2020年10月4日办酒。两个人平时关系比较好,偶尔吵嘴,没有重大矛盾。2020年5月23日12时45分,符某某微信发信息给曹某,内容大致是“此刻正在开车回湘潭的路上,宾某杰向她承认自己有过两次嫖娼行为,她忍受不了,觉得很恶心,拍婚纱照的时候都是抱着离婚的状态去拍的。宾某杰已经情绪失控,开车时快时慢”。讲完这些,符某某就没有回信息了,时间停止在22时10分左右。

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其和符某某只是同事关系,其也没有追求符某某,得知符某某死亡后,肖某就把符某某的微信删除了。

14、证人傅某、汪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宾某杰和符某某拍婚纱照的时候并没有发生争吵,拍照的时候也比较配合。当天吃完午饭后,两人说了比较长时间的话。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宾某杰平日性格外向,喜欢开玩笑,符某某性格稍微强势一点,宾某杰对符某某比较迁就。二人前两年感情很好,到了2019年开始出现问题,一是二人的开销远远超过工资收入,二是宾某杰认为符某某在公司被其他男同事追求,宾某杰缺乏信任,经常趁符某某洗澡的时候偷看她的手机。2020年5月23日晚10时30分左右,陈某2得知宾某杰驾驶的凯迪拉克小汽车在长潭西高速长沙至湘潭18Km处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上的安吉星系统联系了宾某杰的妈妈刘某。到了四医院,陈某2看到宾某杰在医院急诊室门口,没穿衣服和鞋子,只穿了条短裤,身上有血点,鼻梁处有淤青,手上和背上都有抓伤,符某某躺在急救床上,后脑勺在流血,伤口被头发遮住了看不清。医生说符某某处于脑死亡状态,没有自主呼吸能力了。宾某杰说自己杀了人,准备将自己也撞死的,后来宾某杰就被交警带走了。过了两天,符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宾某杰和符某某二人的感情维持地较好,只是感觉女方强势一些。宾某杰觉得符某某太优秀,对他的要求比较高。2020年过年家里聚餐的时候,符某某看到桌上的旺仔牛奶就开玩笑地说别在宾某杰面前说旺仔,原来是最近追符某某的人里面有一个人的外号就叫旺仔。

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宾某杰平时性格开朗,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表现。

1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4日早晨,熊某在距离长潭西高速公路北往南18km处五、六百米的隔离带边上捡到了一个手机壳为黑色的手机。

19、被告人宾某杰的供述,证明宾某杰与符某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并计划当年国庆节期间举办婚礼。二人感情比较稳定,但宾某杰认为符某某有外遇,但并没有证据。2020年5月23日8时许,宾某杰与符某某在长沙渔人码头拍婚纱照,期间,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宾某杰将自己曾经出轨的事情告诉符某某,希望符某某能够承认自己也有不忠的行为,但遭到符某某的否认,且符某某对于宾某杰的出轨行为表示不原谅。当天21时许,宾某杰驾驶湘A2××××凯迪拉克小汽车与符某某上长潭西准备回湘潭。车辆行驶过程中,二人一直在争吵,符某某也一直和人在发微信,宾某杰怀疑符某某是在和别的男人聊天便质问符某某和谁聊天,符某某不说,并回答与宾某杰无关。宾某杰将符某某的手机抢过来扔出车窗,开始踩油门加速,符某某要宾某杰开慢一点,宾某杰产生了与符某某同归于尽的想法,当车速达到160码的时候,宾某杰准备冲出右侧的护栏,但符某某拼命想把方向盘摆正,经过几秒钟的抢夺,车子没有飞出去,只是撞在右侧护栏上了,车内的几个气囊都打开了,但宾某杰仍然没有松油门,车子顶着护栏继续往前行驶了200米左右才停下来。符某某没有从副驾驶被甩出去,也没有明显的外伤,但表现得很惊恐。宾某杰双手揪住符某某的头发将符某某从副驾驶位置拖了出来,符某某大声反抗并大声喊不要不要,并用双手抓宾某杰的面部,双脚不停乱踢反抗,宾某杰将符某某拖到车尾部,当时符某某面朝天,上半身被拖拽着,双脚着地,并大声呼救,宾某杰将符某某的头往地上砸,符某某的头部着地的一瞬间,只听到“砰”的一声,符某某就停止挣扎了失去意识了。之后宾某杰重复同样的动作,抓着符某某的头不停地往地上砸,又砸了四五次,当看到地上有一滩血后才停下来。宾某杰在符某某身边躺下,导致白色T恤沾上了很多血,宾某杰把白色T恤脱下来扔在路边的绿化带,光着膀子瘫坐在车边,脑袋里一片空白,也没想过报警。大约过了二十分钟,高速公路警察到了现场,救护车也来了,宾某杰说是交通事故,救护车将符某某和宾某杰一起送到长沙市第四医院。符某某继续在医院抢救,宾某杰则被高速公路警察带回交警队接受调查,开始宾某杰不愿意说出实情,后来得知符某某的伤情好转,宾某杰就把事实说出来了。

20、收条、谅解书、电话谈话笔录,证明被告人宾某杰的母亲刘某共计代为赔偿被害人符某某的母亲张某2的经济损失1106430元,张某2对被告人宾某杰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宾某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宾某杰积极进行赔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感情问题而引发,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宾某杰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宾某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宾某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宾某杰的供述,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头脑中一片空白,没有意识到安吉星有无报警,不属于“明知他人报案”,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情形,不构成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宾某杰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宾某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宾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黎亦琪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余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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