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对老板所发工资不满,盗取商店物品,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前言导读

【关键词】盗窃罪 酌定不诉

【犯罪嫌疑人】B某(化名)

【承办律师】马宏博律师

一、基本案情

A某与B某系同事关系,于2022年初先后离职。

2022年8月,两人在聊天中提到在职时未收到足额加班费的问题,对前老板心生不满,遂产生合意通过盗取店内商品,用于抵扣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用。后二人利用A某离职后尚未归还的钥匙盗取店内商品若干,价值近三千元

次日,店内报警,C区公安机关以A某、B某涉嫌盗窃罪刑事立案。

2022年11月,该案向C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委托情况

2022年12月,B某主动联系我所洽谈委托事宜,我所确定由马宏博律师为B某辩护。

三、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次日,马宏博律师前往C区检察院阅卷,梳理案件脉络,就相关细节向当事人了解详情。

在掌握案件全貌并对相关法律规定推敲后,马宏博律师发现,C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对共同犯罪的事实上认定模糊,结合对C区法院类案定罪金额的检索,以及B某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明确辩护思路后,马宏博律师向检察官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针对性的提出法律意见要点如下:

1、B某的涉案金额认定错误。盗窃D物系犯罪嫌疑人A某的个人行为,B某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该物的犯罪故意,与A某未对D物产生盗窃合意;客观上未参与实施对该物的盗窃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B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3]254号)的规定,关于“数额较大”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因此本案盗窃罪金额刚刚达到量刑起点。

经马宏博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农历新年前决定对B某涉嫌盗窃罪酌定不起诉

四、最终结果

2023年1月,C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工作期间对老板所发工资不满,盗取商店物品,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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