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保卫篇——阿甘办案手记(四)

两年前(2021年)快过小年的一天晚上,好兄弟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家大学同宿舍的哥们Z家房屋面临征迁,但承诺给的补偿很少,同村的其他户面积只有他家一半却给的很多,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问我是否感兴趣。我说自古以来老百姓觉得不公的重要原因在于不患寡而患不均,鄙人可以一试。

兄弟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尽心竭力自不在话下。

青岛房屋保卫篇——阿甘办案手记(四)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上个世纪90年代初(1994年),Z家和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一块商业网点建设用地租给Z家,租期50年,该份合同经当地公证机构进行了公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一次性付清租金,Z老先生随即带领家人将布满水坑的土地整理填平,并垒起房屋开办餐馆旅店,还在后院设立了冷库。

Z家和当地村委会各自按约履行合同,相安无事。直到2020年10月末,村委会给Z老先生送达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声称因某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需要征收所租赁的地块,且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到期。Z老先生提出抗辩,表示村委会错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且相应的赔偿没有达成协议,不同意村委会的意见。双方协商失败,村委会作为原告将Z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腾还土地。

鄙人是在一审开庭结束,尚未宣判时接受的委托;当时法院的倾向性已经很明显。2021年3月末,当地基层法院宣判,依据《合同法》规定,判令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解除,要求被告Z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还土地,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我方不服,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主要是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租赁合同签订于1994年,应依据当时的《经济合同法》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依据;双方约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承包租赁,租期50年,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租赁期限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我方提供了青岛中院自己再审和最高院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作为依据。

遗憾的是中院仅派了个法官助理进行了一次法庭调查,在没有任何合议庭成员出庭的情况下,径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地终审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环节,却无任何合议庭人员参与,明显程序违法)。在宣判之前,我们向中院的值班院长书面反映了这个程序违法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反馈。

中院的终审判决也是让人“醉”了——对我方提出的所有上诉理由均未正面回应,提出的诉求亦置之不理,大篇幅地采用一审判决内容进行敷衍;而对我方并未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请求却进行长段回应(这让鄙人怀疑其复制粘贴其他判决的内容)。该审的不审,不该审的径行审理,实在让人莫名奇妙。

这样的终审判决当然不能让人信服。很快,我们向省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在准备再审材料的过程中,我方收到中院的另一份关于集体经营性商业建设用地租赁纠纷的终审判决,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也签订在《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对下级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出租超出20年的部分无效”之规定,中院认为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特殊规定即商业用地租赁期限最高四十年。据此,中院撤销了下级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告村委会的诉求。

我方的案件与该案均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合同租赁纠纷,十分类似。只是在土地用途、租赁年限和被告身份上略有不同:前者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旅馆饭店等商业设施,租期50年,后者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加油站,租期38年;前者是普通老百姓,后者是中石油山东分公司。

其他要素没看出有什么不同,两起案件属于类案,判决却南辕北辙。吊诡的是两份判决相距不过3个多月,且发生在同一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同一位主审法官,这让人匪夷所思,相关司法审判人员可能涉嫌枉法裁判罪(《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应予立案)。

鄙人怒不可遏,协调委托人向检察院、纪检机关对主办法官进行投诉举报。

三个月后,省高院的再审裁定下达,驳回再审申请。省高院倒是逐条对我方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进行了回应,只是核心说理部分十分牵强。

其认为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没有问题,但没有指出我方提出的最高法判例为何在本案中不能适用;对于类案不同判的问题,其表示我方在原审中没有主张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且提交的类案判例并非最高法判例,案情亦有所不同。

对此,鄙人深不以为然,我方在原审中确实没有如此主张,但那时该类案判决没有下达,我们无从得知,现在提出来就是要求你作为上级法院来进行审判监督、进行纠正;类案判例确实不是最高法判例,但却系同一个法院、同一合议庭、同一主审法官作出,为何同样的审判人员对同样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至于案情有所不同,那不同在哪里?没有两个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你要找出案情不同点总能找出很多(比如当事人不同,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同,面积大小不同等等),可案件的案眼、核心争议点一致前提下,判决怎么能不一致呢……

鄙人强烈怀疑原告方运用某种不正当的手段在左右司法,至此我方穷尽了通过法院上下级监督寻求救济的途径。鄙人有预感很快原告那边就会向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果不其然,一个月后,Z老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执行通知书以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委托人很担心忧虑房子会不会被强拆掉,我告诉委托人不用怕,生效判决文书上只是让你们腾还土地,驳回了对方腾清、拆除房屋的请求。房屋的补偿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强拆你们的房屋都是违法行为。

正值2022年春节期间,我嘱咐委托人一家安心过节;并于元宵节当天再次赶赴青岛,准备第二天陪同委托人到法院执行局表达诉求。

正月十六那天早上,我代表委托人向执行法官措辞严厉地表达了我方的三点意见:1、判决书判决事项互相矛盾,既让我方腾还土地又驳回了对方腾清、拆除房屋的请求,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实际上是一体的,这样的判决我们无法执行。2、我们下一步将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已经对主审法官在本案中存在的民事枉法裁判违规违法情形提出控告。3、本案的本质是由于青岛市政府要征收涉案土地引发的纠纷,原告想让我们提前归还土地,以这种手段赚取政府征收补偿款和村集体给予补偿之间的补偿款差额。我方诉求就是政府依法给我们多少补偿款,我们就接受多少。

法院这边暂时稳住了,一时半会儿没有什么依据来司法强拆。但我担心原告方会用其他手段达到目的。

紧接着,我向山东省、市、区、街道四级政府的行政主官发出律师沟通函,并向青岛市三级公安机关寄达人身与财产保护申请,以期引起关注,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尽管我知道,原告方一系列动作的背后可能有当地基层政府的影子,善意的提醒对方别违法强拆能起到一点微弱的作用总比没有强。

2022年初,青岛市政府终于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以前我方咨询有关部门相关补偿标准时,对方总是说现在处于村集体协商拆迁阶段,政府的补偿标准还未出台。这下,委托人终于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包含地上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补偿的标准了。

政府相关部门反馈的补偿标准信息让委托人大失所望,拟补偿方案居然显示委托人房屋所处地段不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我方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拟补偿安置方案,省政府以我方房屋不在《征地公告》征收范围内,与涉案公告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对此,我们将山东省政府告上法院。

开庭时,主审法官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原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在《征地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原告与涉案公告有没有利害关系。对我方提出的施工现场图、法院生效判决等有力证据,对方辩称完成征收就在征收范围内,没有征收就不在。法官反问,征地是为了修路,这条路都南北修到离人家房屋不到20米了,如果不在征收范围内,路怎么修呢,要绕过去吗?被告无言以对。

尽管如此,法官还是找了个别的理由,认为拟征收补偿方案属于过程性文件,并非独立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征地批复属于自然资源部作出,省政府不具有复议的法定职责,与原告是否在征地范围内无关。巧妙的回避了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回答问题。

今年3月初在济南开完这场庭,鄙人和委托人的委托合同服务期到点。之前问过Z老先生,要不要续期,未置可否,没有答复。

我不便多说什么,尽管内心明白委托人的事情并未处理完,房屋被非法强拆的风险依然存在;但在我的服务期内,已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住房屋。另据委托人消息,之前审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审法官已被调离法院系统,进入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工作。

7月7日,Z先生用别的手机给我打电话说手机被抢、房屋被强拆了,问我怎么办?我说只能收集证据,追究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Z先生说补偿已经由之前的400多万提高到500多万,但按同等面积计算还是比别家少很多,问我如果继续维权胜算有多大。

我很客观地告诉他,现在房屋不在了,继续维权是个耗时费力、艰难曲折的过程;官司继续打下去,有可能拿到更多赔偿,但并非一定。

青岛房屋保卫篇——阿甘办案手记(四)

-作者简介-

甘仕荣,清华大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学士;清华大学校友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政法委党校兼职教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涉性犯罪与妇女儿童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专注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辩护和控告,对涉性犯罪和职务犯罪研究颇深;以及各类行政案件(土地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和复议)等。曾任职首都政法、纪检系统近8年,担任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公职律师;2008年带队从首都骑自行车到珠峰大本营(海拔5200米)。

联系电话:1571299523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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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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