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什么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分为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者在自己家里执行,后者在侦查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指定场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条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三、侦查部门为什么“青睐”指定监视居住?

首先,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可以24小时全天候直接接触、控制犯罪嫌疑人,而且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物理屏障,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进而有可能进行长时间的疲劳审讯;

而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提讯犯罪嫌疑人需要严格遵守看守所的作息制度,疲劳讯问几乎不可能。同时,看守所往往会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隔离,而且看守所讯问室配备摄像头,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因此发生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小。

其次,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可以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也就有可能实施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肉体疼痛的暴力刑讯手段,不过随着侦查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致使犯罪嫌疑人肉体剧烈疼痛的高强度暴力手段已经很少被采用,但是诸如铐紧手铐、让犯罪嫌疑人长时间坐立,造成其手臂、腿、腰椎、颈椎等肉体疼痛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还普遍存在。

四、指定监视居住后,可否会见?

答案是肯定的,律师可以会见。

一般来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给犯罪嫌疑人的压力比较大,各种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不如羁押在看守所。

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看守所羁押的,除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正常情况下律师只要持有近亲属的授权以及律所的公函,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最快的速度知晓涉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等信息,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同意。

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并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具体的指定地点,甚至找各种理由不告诉律师指定地点。最极端的情况,就是律师联系侦查机关就被告知具体情况不清楚,必须要联系办案叔叔了解,而具体办案叔叔已经外出办案,得等其回来后联系……这种情况实质上变相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利。

五、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六个月,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半年见不到自己委托的律师是一件很恐怖的事,多数嫌疑人会绝望,心理一旦崩溃,如果案件本来就存在人为干预,就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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