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一走了之?TA们助力业主维权

今年年初,闵行区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一封求助信。

某小区于2021年完成了业委会的换届,并重新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物业公司离任前,并未移交相关的资料,并且代收的数十万元公共收益迟迟没有归还,业委会多次与其交涉无果,不得已于2023年2月向城管部门求助。

执法人员立即走访了社区,向居委及业委会了解情况,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案情属实。随即,执法人员立刻约谈了前任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钱某,明确告知其未按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

通过多次的沟通,钱某坦言其公司正在进行重组和收购相关事项,公司领导层一直在更换,其会尽快向公司的新领导汇报并完成移交工作。

2023年3月20日,由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牵头,小区业委会及前物业公司代表在居委的见证下进行了人民调解,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物业公司承诺配合审计,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将公共收益入账。由此,僵持了两年的“官司”终于见到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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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区业委会代表前来中队,告知前物业公司已经如约将钱款足额归还,并送上锦旗和感谢信,再三表示感谢。

物业一走了之?TA们助力业主维权

本案中

由于原物业公司处于重组并购中,单纯靠执法解决此事会有较大变化,且时间跨度较长。对于本就急需资金改善小区环境的老旧小区来说,无法短时间内化解民怨。而通过执法权倒逼物业履职,并最终以人民调解形式化解矛盾则为此类案件开辟了一条更为效率的道路。

近年来,虹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持续探索和尝试,通过前期服务和管理代替执法的方式处置投诉,成功促成了多次人民调解,从根本上化解基层矛盾。

【普法小贴士】

物业一走了之?TA们助力业主维权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务: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有关资料;

(三)公共收益的结余;

(四)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的,产生的物业服务资金结余以及用物业服务资金购置的财物;

(五)物业管理用房;

(六)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务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文:区城管执法局

转录编辑:汤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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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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