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给黑社会老大打辩护的赵律师走了,我很怀念他

5月19日,刑法学泰斗,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因病去世,享年90岁。

那个给黑社会老大打辩护的赵律师走了,我很怀念他赵长青 1934-2023

这年头,被称为泰斗的人很多,但大部分只是因为生得早,活得老,卡住了某个领域的C位。真正能做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凤毛麟角。

赵长青先生,无愧泰斗之称。

可能很多人会疑惑,怎么没听过这个名字,那我给大家分享一下他的事迹,相信你会认同我对赵老先生的崇敬之情。

2009年,重庆,一场名为“唱红打黑”的运动正如火如荼。在时任市委书记(名字不便提及)的强力推动下,整座城市陷入近乎狂热的状态。其中,空前力度的打黑除恶行动被重庆市民寄予厚望,更被全国人民瞩目。

抓到黑社会组织头目,将黑恶势力连根拔起,快审、快判、重判、重罚,没收全部财产。这些说法即便放到十几年后的今天听来仍然是让人热血沸腾的,更何况当年身处其中亲历一切的重庆市民。

然而,以正义的名义开展的运动,并不一定有着正义的目的,而且,在运动式的执法氛围下,程序正义往往会被粗暴践踏。只是,热血沸腾的重庆市民和全国各地为重庆打黑欢呼的人们,一直要到3年后亲眼目睹大老虎倒台才能看透这一现实。

当年,在诸多被打黑除恶行动抓获的黑社会组织头目里面,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红顶商人”叫黎强,主持抓捕他的那名公安局长,叫王立军。

市委书记亲自定性,公安局长指挥抓捕,一个涉黑团伙抓了24人,民愤极大,又处在打黑除恶运动的高潮期……这样一个“铁板钉钉”的案子,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案子,试问有哪位本地律师敢给被告打辩护?

还真有,而且是一位白头发律师。

那个给黑社会老大打辩护的赵律师走了,我很怀念他

他就是时年75岁的赵长青,由他领衔,和北京的几位律师一起为黎强涉黑案的24名被告担任辩护人。

当然,真实的世界不会有盖世英雄驾着七彩祥云而来,仅凭三寸不烂之舌就力挽狂澜。尽管法院和公诉方的办案人员有一多半都是赵长青教授的徒子徒孙,但为黎强辩护的这场官司,他还是打得极其辛苦,也万分凶险。

辛苦自不必说,因为追求快审快判,被告数量又多,涉案材料极其复杂,75岁的赵老先生为此连续多天没有睡过整觉。而社会上骂他为虎作伥,骂他是黑社会狗头军师的舆论,也让家人和亲友压力巨大。

作为桃李满天下的刑法学教授,赵长青早已功成名就可以退隐江湖,趟这个浑水,还要被千夫所指,图啥?

在庭审中,赵老先生激愤之下说出的一句话道出了心声:

打黑不是黑打!

站在十几年后的视角来看这句话,可能很难体会它的份量和石破天惊般的意义。但在当时,大老虎还如日中天,王局长还风头正劲,打黑行动是他们试图捞取政治资本和攫取巨额财富的孤注一掷,又有谁敢在重庆说半个不字?

是赵长青站了出来,以律师的身份。

那个给黑社会老大打辩护的赵律师走了,我很怀念他赵长青,法律学者,刑辩律师

正如那个指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孩子,75岁的刑法学泰斗重披律师袍,赌上他一生的荣誉和威望,敞开胸怀,露出那颗威武不能屈的赤子之心。

打黑不是黑打!短短六个字,背后是一名刑法学者毕生对程序正义的坚持,对法律权威的维护。

2009年12月29日,黎强团伙涉黑案在重庆市五中院宣判,检方指控涉黑的24人中,15人被判决涉黑,9人涉黑证据不足被摘掉“黑帽”。这是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以来,首次出现摘黑帽的判决结果。

请大家不要误会,这里并没有任何为黎强团伙申冤的意思,赵长青律师也从不认为黎强无罪。但作为刑法学者,作为参与1997版《刑法》制定的法律人,赵长青要为法律尊严而战,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容不得半点模糊。

没有证据的不能判有罪,轻罪的不能判重罪。

文字说来轻巧,但在实际的刑事案件和冤假错案中,每个字背后的教训都是鲜活的生命和宝贵的青春。

赵长青们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更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是我们的生命与自由。

试想一下,假如当年大老虎和王局长在重庆肆意破坏法治环境时,没有赵长青的挺身而出,没有后续各位法律人、媒体人的持续抗争和监督,任由他们畅行无阻、蒙蔽国人,只怕历史又会是另一番景象。

给黑社会打辩护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这个人是看起来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目,还是裹挟上亿人推行打黑行动的“青天大老爷”。

赵长青作为律师代理的另一个案子更能体现他在嫉恶如仇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的平衡:

1995年,新疆克拉玛依大火案庭审中,赵长青作为400多个受害人家庭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

克拉玛依大火案系因活动组织方玩忽职守和救援不力,最终导致323人死亡、132人伤残的极其惨重后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4名被告被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最高刑期为7年,10名被告被起诉玩忽职守罪,法定最高刑期为5年。

这样的刑期与他们造成的惨重后果极不匹配,也与受害者家庭的期望相距极远。而且,检方还依据其中几名被告的认罪悔罪情况和有限救助行动,建议法院从宽处罚……

面对这样的情况,赵长青作为受害人一方的律师写下了被法律界多年来奉为经典的万字代理词。

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和有法必依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审判机关只能依法判案,即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12·8”案件的犯罪人适用刑罚,修改刑法是国家立法机关的职责和任务,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权限。而且,即令目前或今后修改刑法提高了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新的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在新法律之前已发生的“12·8”案件的犯罪人;同时,本案犯罪人的行为在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不符合刑法第79条适用类推定罪必须是针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条件,因而本案也不能适用类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知道现行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失之过轻,具体到本案的危害程度而言,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可以说失之畸轻,刑法今后修改后会显著提高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因此,在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这两种犯罪法定刑的幅度内,审判机关就应当原则上掌握严厉适用刑罚。

赵长青克拉玛依大火案代理词节选

根据本案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严重的罪责,以及被告人基本无真诚而深刻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案件事实,同时也适当考虑本案所涉及的现行刑法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原来失之过轻而正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这一实际情况,我们主张,对本案的被告人除个别具有重大从宽情节的以外,原则上均应依法严厉处罚而不从宽量刑。唯有如此,才能在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尽可能地贯彻、接近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才能严肃刑事法治,使几百名死难者瞑目,向被害者亲属和全国人民有一个负责的交待。

赵长青克拉玛依大火案代理词节选

赵长青的法治理念从上述代理词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来。

一方面,坚守法治原则,主张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判决,不能因为民愤极大或领导重视就突破法律;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后果如此惨重的案件,一定要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严处罚,顶格处罚,最高能判几年就判几年。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伸张。

除了律师身份,赵长青还有法律学者的身份,而他对法治理念的贯彻也绝不止于庭审的个案。

1997年,赵长青参与《刑法》修订,并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黑社会组织”相关问题国家级课题组组长。

也是在这一版《刑法》中,玩忽职守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了7年。

坚定维护法律尊严,在每一起案件中努力维护程序正义,与此同时,不断发现法律中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并推动修改立法。

这两件事,是赵长青一生的坚持。

后记:

在写作本文时,我与一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律师朋友谈起赵老先生的生平,她给我讲了这么一件事。

那个给黑社会老大打辩护的赵律师走了,我很怀念他

大丈夫当如赵长青!

先生风骨,万古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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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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