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宁武现存护林碑刻探析

选自《文物世界》2010年03期,董常保。

笔者在2008年夏天应聘参加了山西省宁武县文物馆的石刻文献调查小组,历时三个多月,走遍了宁武的所有古庙、荒坟和残址,查阅了现存的旧志文献,完成了对县内所存碑文誊录、标点和校对工作。在所整理的160多通碑文中,发现有六通是护林碑刻。这些珍贵的碑刻,既为我们展现了宁武地区从清到民国时期当地保护森林的历史发展进程,也为研究当地环境变迁和全国护林碑刻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一、宁武现存护林碑刻的类型和内容

宁武县境内现存有六通护林石碑。其中位于清居禅寺四通;怀道乡寺湾村一通;原立在宁武府中粮厅,后移至宁武县署一通,该碑无存,仅存碑文。按照碑刻出现时间的先后,以及碑文内容,可归纳分为以下几类:

1.追恩碑刻。一通。现仅存碑文,碑名《民山碑》[1],是“百姓德之,立碑以纪其事”的追思碑刻,此碑为追思清康熙年间竭力保护宁武县山林的宁武同知李文焕而立碑。立于清康熙二十三年甲子孟冬之月(1684年),该碑原立在宁武府中粮厅,后移至宁武县署,现碑无存。碑中记载:“所属宁化、芦芽以及西山一带……居民屯地甚多,输纳正供,由来久矣。”指出该处山林当属本地山民所有,且为纳税之本。但是,山民赖以生存的有限山林,却遭到奸民射利之徒,肆意滥伐,“今许国柱觊觎不休,始而认税一千两,已而三千两,今又增至万两,即少不下七八千两。无非巧渎宸听,揆厥隐哀,不过以市井射利之心,幸邀开采。”时任宁武同知的李文焕经过缜密的实地调查后,认为如此滥伐山林有如下弊端。其一,“况以有限之山林,当不时之斧斤,旬月间势必至于木尽山穷,人逃地荒。不惟新立之木税末敷,且恐旧额之屯粮无出矣!”;其二,“查黄浦川与蒙古接壤,仅隔一边,出疆贸易,久奉严禁。倘边衅一生,咎将谁任?是裕国而反以扰国,便民而实以殃民也”。因此,李文焕为了保护山民基本生存权和国家安定,毅然力扼,上达天庭,维护了山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利益,打击并禁止了滥伐山林的不法之徒。

2.异木碑刻。现存一通,无碑名,立于清咸丰七年(1857年),现保存于宁武县怀道乡寺湾村中,碑为长方型,齐头型,青石质。碑高156厘米,宽70厘米,厚17厘米,碑文为楷书[2]。碑文记载了寺湾村中的一棵古榆树,并认为该古榆乃“为一村之旺气所关”,希望能够“长护其庇荫”,故“合村公议,……建碑以纪其事”。这通碑文体现了民间“万物有灵”的观念,故对年代久远的古树,神化为本村的保护神,并加以崇拜,进而由崇拜转为敬畏。认为谁若戕贼此树,就会触犯神灵,轻则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重则全村将失去保护神,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3.育林碑刻。现存有两通,分别为《重修清居禅寺好善乐施禁山碑记序》[3]和《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木植碑》[4],均位于今宁武县石家庄镇清居禅寺遗址上。

《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木植碑》,立于清同治四年(1865年),碑为长方型,半圆型,砂石质。碑高139厘米,宽75厘米,厚14厘米。碑文为楷书。碑文详细记录了修缮清居禅寺的情况,最后为了涵育森林,以资后用,“寺僧与各村寺主会议”做出,并碑刻如下决定“所在正沟渠阳背两坡,禁止砍伐,永保涵。斧斤不得入,牛羊不得牧。务使复还如故,茂对如初,以防翼后修举神工之费,木植之需”。

《重修清居禅寺好善乐施禁山碑记序》,立于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碑为长方型,平头碑,砂石质,碑高192厘米,宽78厘米,厚14厘米,碑文为楷书。碑文首先追述了本寺的历史,然后叙述了修缮该寺的具体情况,最后本寺主持续祥“协同寺主”制定了“将本寺山厂阳背坡满林禁止,无故不许轻伐变卖,以待后日与功需。无论住持、寺主,自禁之后.如有冒犯不遵者,惩官判断。”的条规。

4.诉讼碑刻。现存一通,碑首为“百代流芳”,立于民国15年(1926年),现保存于宁武县石家庄镇清居禅寺遗址上,碑为长方型,齐头型,青石质。碑高146厘米,宽64厘米,厚14厘米,碑首高20厘米,碑首题楷书“百代流芳”,碑文为楷书。碑文如下:

百代流芳

宁武县公署判决地字四十号

原告人宁化第二区十四村寺主□□□□□□

宁武县宁化第二区高等小学校

民国元年十月初九日,因充公取得坐落马头山清居禅寺正沟背、东沟背两处黄松山林二分之一权,因原立充公约,验秉如失校,或存由寺主,公议办理寺产,一不准学校如。于上年八月廿一日,状诉到本县公署,当即批准受理,一面行区办查,一面传讯人证。并由原告人提出民国九年第二高等小学校充公各产碑文二纸,万顺昌、福顺元出卖吴金存等文约一纸,并先后举陈修理由多种,以充功约为伪造,丁二中为首魁正犯,张万信等为同谋共犯,万顺昌、福顺元为盗砍盗卖,请求法办。本公署以案情复杂,正审查间。于十月十七日奉省长内字第三百三十七号行知内开,据该县清居禅寺寺主代表李茂枝等呈,称县劣绅丁守中率夫强伐寺树七千余株,极教唆使宁化镇街长,第二高小学校校长伪造充公文约一纸,在县提起诉讼,未予审讯,请求核办等请到署知事判诘,以免情形报查。十月二十,奉省长内务部咨开来呈,如果属兴修并管理寺庙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于不能明分公产第十条开山动工□□□□□。民国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张万修等入山开砍强夺寺产,本枝会同寺主讼诉,省长原就寺产归回清居禅寺。秉如失校数目,迳到地收获可种之田禾乎。倘官厅不能如此,则伊即以为应帮学款,不能到山任意砍伐,未必应帮学款耶。此等行动,于强劫无异,至于丁守中见住僧拦阻砍伐,伊亲自率领四十余人,盗山滥砍,人人共见,运近风知,伊何意遗其□□□□□□□□□。

石匠 张明 书撰

民国十五年孟冬吉日

此碑记录了清居禅寺和宁武县宁化第二区高等小学校的一场诉讼官司,其案历时三年,经县、省两级司法部门审理,挫败了劣绅丁守中等人强占和强伐清居禅寺林权的阴谋,保护了该寺的寺产。

5. 禁山碑刻。现存一通,碑首为“庆善缘福”,立于民国十五年(1926),现保存于宁武县石家庄镇清居禅寺遗址上,碑头为平首,砂石质。碑首为28厘米,碑高110厘米,宽70厘米,厚17厘米,碑首题“庆善缘福”,碑文为楷书。碑文如下:

庆善缘福[6]

禁山持公议,奉宁武汪县长判决:

牛羊屡进山、赖人入山大小树砍伐,罚大洋二十元。

民国十五年孟冬月立石

该碑与前面诉讼碑同时镌刻,“奉宁武汪县长判决”规定“牛羊屡进山、赖人入山大小树砍伐,罚大洋二十元。”

二、宁武护林碑刻的规条探析

这六通碑文中,除了“庆善缘福”有明确的规条外,其余五通均没有详细的处罚条例。现将六通碑文的规条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列如下:

1.《民山碑记》:永杜开采之端。

2.寺湾村保护古榆碑:此树当永为保护,而不可少有戕贼也。

3.《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木植碑》:寺僧与各村寺主会议,所在正沟渠阳背两坡,禁止砍伐,永保涵。斧斤不得入,牛羊不得牧。

4.《重修清居禅寺好善乐施禁山碑记序》:无论住持、寺主,自禁之后,如有冒犯不遵者,惩官判断。

5“百代流芳”碑:盗砍盗卖,请求法办。

6“庆善缘福”碑:牛羊屡进山、赖人入山大小树

从以上所列规条,我们可以看到碑刻中禁止性和惩罚性规条是最主要的内容,但稍有不同。

其一,惩罚性规条随时间的推移愈加清晰细化。

《民山碑记》立于康熙年间,寺湾村保护古榆碑立于咸丰年间,《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木植碑》立于同治年间。这三通碑的规条首先都有“永”字为其共同之处,即“永杜”、“永保”和“永保涵”;其次,规定均是禁止砍伐,即“永杜开采”、“不可少有戕贼”和“禁止砍伐”,但都没有具体的惩罚规条和具体处罚机制。

《重修清居禅寺好善乐施禁山碑记序》立于光绪年间,诉讼碑和禁山碑立于民国初期的。这三通碑的共同特点是“惩罚”,即“惩官判断”、“请求法办”和“罚大洋二十元”。虽然都是“惩罚”,但略有不同,清光绪年间的条规只是“惩官判断”,究竟如何判断,似乎还看不出具体法律依据。但民国期间的碑文突出一个“法办”,可见此时已经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还以县长名义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即“罚大洋二十元”。

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禁止砍伐林木的惩罚规条愈来愈清晰,由原来的模糊其辞,到“惩官判断”,进而到诉讼决断,最后得到了明确的惩罚条文。

其二,全局性和区域性的互补。如果说《民山碑记》是时任宁武中路同知李文焕对全县范围的森林保护,清居禅寺的四通碑文就是对较大区域林木的保护,那么,寺湾村的古榆保护碑则是对一木乃至一方林木的具体保护了。这样,从现存碑文可见,宁武县境内既有对全局林木的总体保护,也有较大区域的具体保护,同时兼有一木的单独保护。三者相综合起来,基本可以呈现出宁武地区保护林木的多样性。

三、林木保护碑刻的文献价值

林木保护碑刻是后人在研究宁武乃至山西的林业发展演变、生态变迁和护林斗争等学科研究中的重要原始文献,其在文物、学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史料价值。

第一,为构建研究宁武县林木保护史留下的珍贵金石文献。倪根金所见山西护林碑仅四通[7],何满红所涉及山西明清林木碑碣也只有十余通[8]。而此次调查,仅在宁武一县竟然发现六通林木保护碑,为我们研究宁武县林木保护和变迁史提供了珍贵而较为翔实的史料。

第二,体现政府和民众对保护林木生态环境觉悟的提高。首先,政府保护林木生态环境意识逐步提高。现藏于国家图书馆的康熙《山西宁武守御所志》手抄孤本,仅载有“李文焕:顺天府人,吏员,卒于官,葬城南吕仙阁侧”[9],而无附碑文,可见清初在宁官员及政府对生态保护意识的淡薄。乾隆十五年刊刻的《宁武府志》则在本传后附有该碑,不但全文收录,而且编者对李文焕的义举做了很高的评价,在保护民生的同时,也隐现生态保护意识提高的端倪。《民山碑》是对李文焕的追思碑刻,原立在宁武府中粮厅,后移至宁武县署。到民国年间,清居禅寺寺产林木再次受到不法之徒的滥砍滥伐,寺主为了维护寺产便报请宁武县县长批审、批复,最后形成以县政府名义颁发的告示,进而被勒石树碑于寺内,形成碑刻告示。

第三,民间强烈的保护林木行为促进了政府林

本法规的产生。在清康熙年间,宁武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存空间,历经数年,终于挫败了劣绅的戕伐山林的阴谋,并立碑石以示警戒。其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斗争中不但宣传了民间林木保护思想,而且也体现了宁武人民护林意识的强烈。在清中晚期,清居禅寺的《重修清居禅寺禁伐山林木植碑》和

《重修清居禅寺好善乐施禁山碑记序》两通林木保护碑,条规从“斧斤不得入,牛羊不得牧”,发展到“有冒犯不遵者,惩官判断”。从民间保护林木逐渐从单纯的禁止,逐渐发展“惩官判断”。可以窥见民间护林意识已经逐渐影响到官府,使官府被迫参与林木保护。

第四,对林木保护方式思考。首先,寺院是信徒、文人骚客们诵经、祈福、游览之所,所以,矗立于寺院的护林碑,容易被人们看到。经过这些人的诵读、传播,民众在潜移默化中就提高了保护林木的自觉性。寺湾村的“风水碑”,虽源于“万物有灵”的民间崇拜,进而转化成一种神圣的责任和义务,但主观上会使全村老少有爱树禁戕的自我约束意识,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树木及山林避免被破坏的作用,进而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其次,诸如像该种思想现在依然广泛流传于民间,老百姓在这种思想的感召和驱使下,对于村民自己认为有关本村风水的树木和树林,依然默默地相约成规。所以,我们在宁武境内随处可见村落周围的树木郁郁葱葱,多为此种因素所为。尽管这种对树有灵性、有神性的认识不科学,但客观上起到保护森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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