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退税率及税种是什么?

出口退(免)税的税种范围: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退税率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对某些商品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如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而出口退税率就是指退还的比率。

出口退(免)税退税率及税种是什么?

一、出口退(免)税税种

我国出口退(免)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中: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劳务退增值税;出口服务退增值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退增值税。

二、出口退(免)税退税率

(一)退税率的一般规定

退税率是指出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通常等于其征税率,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对于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即退税率与适用税率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退税率文库发布退税率信息,以海关商品代码为索引,并可能结合税务机关扩展码来确定对应的退税率。海关商品代码,也称为“HS编码”,是一套供各方在海关、统计、进出口管理和国际贸易中共同使用的商品分类编码体系,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并定期修改。

自1992年1月1日起,中国采用了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将其应用于进出口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检验检疫等领域。中国的进出口税则采用了十位编码,其中前八位等效于HS编码,后两位是中国的子目编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HS分类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3月20日起,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包括13%、9%、6%和0%四档。这意味着除了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特殊情况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与其征税率一致,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

出口退(免)税退税率及税种是什么?

(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三)退税率的适用规则

1.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3. 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规定。

(1)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货物、销售的上述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货物、销售上述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劳务、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2015年1月6日起,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2019年4 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出口退税的税率计算方式: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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