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催收的十个方法

【典型案例】

2019年开始,江苏某商贸公司与上海某电器公司签订购销协议。

双方先期做了两笔业务,商贸公司基本以产品市场价购入并提前还款,商贸公司在进第三批货的时候,向电器公司业务人员下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订单并希望价格降低,由于以往的合作以及与对方人员的关系,业务员向公司请求给其500万元赊销额及60天的赊销期,并在价格上给了一些优惠。

其后一个月内该商贸公司频繁向电器公司赊销订货,总价值高达520万元。

在头几笔账款到期后,电器公司财务及业务人员催收,商贸公司负责人解释“最近由于重要客户暂时资金紧张,故造成了帐款的拖期,希望宽限几日”。

其后一个多月时间内电器公司多次催款,其均以市场出现变化、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推托并要求延缓付款;有时电话联系时,开始负责人也经常不在。

3个月后,该商贸公司的电话多次联系再无人接听,经实地去查,该公司已迁离不知去向。

一、拖欠应收账款的危险信号

企业拖欠应收账款的信号很多,比如:

“我们的应收帐款还没收上来,等待欠款人还款”;

“我们都快破产了”;

“正在进行核算,对账单和购货单怎么不一致,金额不正确”;

“老板出差了,没有人签字,财务经理不在”;

“发票没收到,再查查,发票遗失”;

“支票待签,支票已寄出”;

“还没到期”、“电脑系统坏了”;

“最近流动资金不足”;等等。

二、应收账款催收的十个方法

1.直接催款

包括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发函等方式催款,也可以直接上门催款,安排财务对账,销售人员负责跟进。对应收账款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到标准化、流程化。直接催款的方式有很多,关键是要保留好催款的证据。直接催款的意义不止是索要欠款,还有中断诉讼时效,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作用。

2.要求书面承诺付款

客户认可账目但不能立即付款的,可以要求客户出具书面还款承诺或者计划,明确付款的时间、金额及违约后果。客户的单方承诺对其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客户不能按时还款,可以根据其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还款承诺也是货款的重要证明材料。

3.签订付款协议

如果说付款承诺是客户单方出具的,还款协议则是双方签订的,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在付款协议中,卖方可能不仅在付款时间上给买方一定的宽限,还可能对本金、利息打了一定的折扣。但切记任何让步都应当以买方能及时付款为前提,可约定一旦买方违约,卖方立即收回所有让步条件,买方应立即支付全部货款本息。同时,付款协议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还可就管辖问题予以明确,填补合同、订单的原有漏洞。

4.要求提供担保

担保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比如个人保证,通常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保证,通常为债务人的关联方。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金等典型担保,还有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有非典型担保。

5.出具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也是一种先礼后兵的催款方式。当律师函不凑效时,通常会立即升级为法律上的诉讼。

6.向第三方发函

当直接向客户催款无果后,有时可以向与客户有关联的第三方比如上级部门、监管部门、合作伙伴、贷款银行、行业协会等发函,告知该客户违约事实,请求第三方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可能采取法律措施,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可能有损第三方利益。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促使第三方督促债务人付款的目的。

7.起诉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没有必要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职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8.追究股东责任

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1)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的;

(2)存在法人资格混同情形的,俗称刺破公司面纱;

(3)追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责任;

(4)追究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股东责任。

9.追究关联公司责任

如果关联公司与债务人在人员、财务、业务上存在高度混同,可以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一并起诉并保全,要求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这方面有很多现实的案例,H公司诉X公司、J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是,两被告不仅在人员上混同,在财务和宣传材料上都混在一起,H公司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并为法院采纳,一、二审法院皆裁判两被告对拖欠H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通过第三方回款

如果债务人对其他公司享有应收账款且即将到期,可与该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将所欠债务人的货款支付给债权人,以此代为清偿。这种方式的前提是债权人不仅要认识第三方公司,还要取得第三方公司及债务人的配合,最好是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明确债务支付方式。

【延伸阅读】撤销权与代位权

债权人代为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同属合同保全制度,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两者同时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第五章。

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主观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是行使效果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效果是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终止。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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