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札记|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告知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吗?

刑辩札记|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告知委托人的犯罪行为吗?

一、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律师对于知悉委托人已经实施犯罪的保密权利,对于委托人即将实施的严重犯罪才有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呢?

一方面,律师有权对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的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这与律师不得做不利于委托人的事项原则相一致,所谓的律师保密权利是在办案机关强制要求律师对于委托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做陈述时可以明确拒绝。

证据法传统上,对于律师、牧师等特殊职业赋予免证特权,什么叫免证特权,就是牧师接受信徒忏悔时得知信徒实施杀人行为,警察要求牧师对信徒的杀人行为作证时,牧师可以直接拒绝作证,否则牧师不就成了远近闻名的福尔摩斯,谁还去找牧师忏悔,谁还去找律师辩护。

另一方面,虽然原则上律师对于委托人已经实施过的犯罪行为具有保密义务,但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对于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其他犯罪,尤其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等较为严重的犯罪,可以作为保密权利的例外,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告知,从而实现制止危害行为发生的目的。

证据法传统上,即使我们所熟知的为了维护嫌疑人供述自愿性而设立的“米兰达法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也会在嫌疑人实施危及到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行为时,即使警察未告知米兰达法则也不影响嫌疑人供述的可采性,对其予以定罪处罚,这就是利益平衡原则。

二、律师未能在法律范围内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是最大的不道德

如何看待所谓律师执业过程中的道德冲突?

如果不是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可能终其职业生涯不会接触超过30件刑事案件,遇到故意杀人案等极端暴力案件的概率更低,我的意思是多数律师在职业过程中不会遇到频繁、极端的道德冲突,所以别因为看了两个知乎提问就因噎废食,对律师行业望而止步,更别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一群不了解的人。

内在道德冲突或者说内心波动是不可避免的,可以援引双重伦理原则从而实现内心自洽,我们所从事的这个职业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我们所秉持的伦理原则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社会公众的伦理原则,当我们以律师身份在面对以“人民名义”为基础的公检法等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选择站在弱小的嫌疑人一方时,或者身着律师袍出现在法庭这一控辩对抗的特殊场域为嫌疑人战斗时,立法者已经在充分考虑到控辩失衡的基础上赋予律师不同于平时的特殊权利,从职业伦理角度出发,律师未能在法律范围内争取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才是最大的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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