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金额有何影响?一文详解交通纠纷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金额有何影响?一文详解交通纠纷赔偿标准

70.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通过专门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对自身在事故中所遭受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和评级,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状况及后续治疗或康复要求等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主要范围包括对事故所致的伤残级别的鉴定,对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对受害人所需的伤后护理级别的鉴定和对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误工时间的鉴定。

其中对受害人伤残级别的鉴定主要是指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进行10级至1级的划分,其中10级伤残最轻微,1级伤残最严重。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受害人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数额。

对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主要是指受害人的伤情还需要后续治疗或长期康复治疗,鉴定机构对此类治疗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的行为,对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可以在对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委托。

对受害人护理级别的鉴定主要是指受害人的伤残状况导致受害人在出院后或未来的生活中无法自理或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进行照顾和看护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需的护理级别进行鉴定的行为,护理级别一共分为4级,4级所代表的护理需求较轻,1级的护理要求最高,所需要的护理费相应也最高。

对受害人误工时间的鉴定是指对受害人本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间的长短进行鉴定的行为,这里的鉴定不包括对受害人家属因看护等导致的误工时间的鉴定。误工时间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受害人可获得的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7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包括对事故所致的伤残级别的鉴定、对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对受害人所需的伤后护理级别的鉴定和对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误工时间的鉴定等内容,由于伤残鉴定是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申请伤残鉴定是很多事故当事人都会作出的选择。

首先,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因此,事故当事人觉得自己的伤情可能导致残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事故伤害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必须是在治疗终结之后,也就是说,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是受害人结束治疗并取得出院证明。

其次,伤残鉴定既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委托,也可以由案件的主办机关提出,还可以在纠纷起诉至法院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或由法院作出对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决定。

最后,对于鉴定机构的选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由案件的主办机关推荐或指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也可以自行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但是事故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之前最好充分考量案件主办机关的意见或保险公司的意见,因为事故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等都可能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因此提前沟通鉴定机构的选择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伤残鉴定的效率。

7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受害人结束治疗出院后,想要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遵守规定的流程。

首先,提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携带鉴定机构指定的材料到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办理鉴定委托手续。具体来说,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需要提交: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的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

2.治疗医院的住院及出院记录、诊断证明、各类检查报告单和X光片等能够客观反映受害人伤情的医学资料;

3.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鉴定机构应评估鉴定申请并作出是否受理委托的决定。如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指派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完成鉴定。鉴定期限一般为委托书生效后30个工作日,如果遇到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鉴定机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的期限。

最后,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申请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如果申请人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7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评级?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结束治疗后,即可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伤残鉴定的申请,当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作出评估并同意接受鉴定委托后,就会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在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时,必须保持实事求是的客观态度,以事故受害人发生事故时的真实伤情为鉴定的主要依据,结合事故损伤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认真分析受害人各项身体损伤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并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作出评定。鉴定机构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各地出台的鉴定标准等文件,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认真评定,并给出具体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总共分为10级。其中10级为伤残程度最轻微的等级,随着等级数依次减小,伤残程度逐级变大,其中1级伤残为最严重的伤残。例如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颅脑、四肢、腹部、面部等机体或器官功能轻微障碍或使受害人的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的,鉴定机构会作出10级伤残的认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颅脑、四肢、腹部、面部等机体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导致受害人无法进行日常活动、彻底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机构则会给出1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由于鉴定机构的鉴定依据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委托人提供的各项诊断、治疗材料或检验结果等,因此委托人在向鉴定机构递交材料时,必须尽量做到详细和完整,以提高鉴定机构的鉴定效率和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74.如何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果提出异议?

鉴定机构在对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认真论证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后,委托人在接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如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此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要求。

如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的阶段进行的,鉴定意见送达案件主管机关或委托人后,案件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具备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

如果事故纠纷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后,任一方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要求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的推荐或指定,应当重新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重新鉴定不得在原鉴定机构再次进行。重新鉴定的机会只有一次,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不得再对重新鉴定的结论提出异议。

75.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受害人的伤情较为严重或合理怀疑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一般会申请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进行鉴定所缴纳的费用就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一般是由申请人先行垫付的,无论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期间还是当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已经诉至法院并进入诉讼程序,申请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一方都应当先行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申请人在支付鉴定费用后应当妥善保管相关票据,留作日后主张费用承担的依据。

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数额计算就有据可依了,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责任的分配比例,事故各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就确定了,这当中也包含着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的分配。

假如某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肇事方与受害者就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事故受害者提出进行伤残鉴定,那么鉴定费用一般先由受害方垫付,但是鉴定费用应当计入肇事方的责任承担范围内,在肇事方最终进行事故赔偿时一并支付给受害人。

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中,那么类似的,根据“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鉴定申请人需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用,待法院查明事实并进行责任界定时,如果认定另一方是赔偿主体的,则法院会判定赔偿责任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先前垫付的鉴定费用。

76.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了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就有义务对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作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伤致残与因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还可以额外请求事故的加害方进行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损害赔偿。

其中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受害人的伤情导致的生活上需要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受害人因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都可以主张肇事者进行赔偿。相关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外,还应当向受害者家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还可能给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法律也赋予了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77.怎样计算医疗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事故肇事方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而进行的就医、抢救、住院等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花费的费用。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造成的创伤治疗所需的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受害者最终受伤还是死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受害者进行抢救或检查等医疗救治行为,因此医疗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最为常见的赔偿项目之一。

受害者医疗费的计算,最主要的依据是受害者就诊医院对受害者所有治疗花费,包括挂号、检查、化验、手术、住院、用药等的结算凭证,这一部分的计算因为有据可依,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关于医疗费用结算的截止时间,如果受害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损害赔偿的话,那么医疗费的计算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的。除此之外,如果根据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或医院的诊断结论,证明受害人在出院后确实还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其他康复治疗的,例如受害人还需要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或多次整容等治疗手段的,那么后续治疗或康复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也可以计算进医疗费从而得到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需要提醒的是,事故受害者在就医治疗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各类治疗费用结算票据的留存和保管,以备后续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提供详细有效的证据材料,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8.怎样计算误工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事故肇事方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而进行就医治疗,同时受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处理交通事故或照顾受害人生活等导致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收入减少,故而应当由赔偿义务人向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补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此可见,误工费的两个决定要素是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因事故导致的实际误工时间和其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

其中,误工时间的计算一般是根据交通事故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来确定的。如果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无法继续胜任社会工作造成持续误工的,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截至相关部门确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定残日之后的损失将在残疾赔偿金中给予补偿。

收入状况的判定按照以下的标准进行: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是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则按照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来计算。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无固定收入的,则可以综合考虑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此外,在事故赔偿纠纷的相关诉讼中,如果事故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官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对受害者的收入损失进行计算。

79.怎样计算护理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护理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事故肇事方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就医期间及就医治疗后因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特殊照顾和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护理费包括事故受伤住院时产生的护理费、伤情治愈后康复期间所需的护理费及如果受害人因伤导致终身残疾需要特定人员专门照顾所产生的护理费用。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第1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关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事故受害人的护理人员有明确的收入的,则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计算。如果事故受害人的护理人员本身没有收入或者受害人专门雇用了护工进行看护的,则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确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进行护理费的计算。

关于护理人数的确定问题,每个事故受害人的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相关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了明确的医疗意见或鉴定意见的,可以参照医疗意见或鉴定意见来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对于护理期限的认定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确定的护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此外,对于事故受害人经相关机构鉴定并确定残疾等级后,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来综合判定事故受害人所需的护理级别。

80.怎样计算交通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受害人的陪护人在就医治疗的过程中,因搭乘或使用交通工具而产生的花销和费用。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因就医治疗产生的交通花费本质上都是由于肇事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因此事故受害人有权根据实际的交通花费向肇事者主张交通费的赔偿。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根据上述规定,事故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的赔偿时,可以得到交通费赔偿的人数是有限制的,除事故受害人本人外,受害人的陪护人员是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交通费的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必须以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实际花费的数额为限,主张交通费的赔偿必须提供相关交通行程的正式票据作为凭证或证据。受害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交通费凭据必须与受害人的实际就医地点、就医时间、就医及陪护人数、就医及陪护次数相符合,不得伪造或提供其他无关凭据。因此,我们建议受害人或其陪护人一定要在就医治疗过程中妥善保存自己的交通费用凭据。

81.怎样计算住宿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事故受害人的伤情确实需要前往外地寻求更好的治疗条件,且在外出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住院,事故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在外地住宿所产生的费用。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住宿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事故受害人主张住宿费的赔偿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中,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必须是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确实在本地医疗机构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到外地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是确有必要的。且受害人在客观原因上无法在医院住院,必须在异地租房或在酒店宾馆住宿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异地治疗的过程中实际花费的用于住宿的费用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得到赔偿的。

由于住宿费的计算必须以实际发生为前提,因此,需要提醒的是,事故受害人在异地就医住宿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花费所对应的缴费凭据等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续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提供详细有效的证据材料,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2.怎样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及受害人的陪护人在就医治疗的过程中,因住院就餐或在外地治疗过程中就餐而产生的花销和费用。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因住院或到外地治疗产生的伙食费本质上都是由于肇事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引起的,因此事故受害人有权根据实际的就餐花费向肇事者主张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由此可见,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是参照治疗医院当地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标准确定的。例如,受害人车祸受伤后在杭州市的医院住院治疗,杭州市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100元一天,那么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可以按照“住院天数×补助人数×100元”来进行计算。

此外,事故受害人主张伙食补助费的赔偿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中,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必须是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确实在本地医疗机构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到外地寻求更好的医疗机构是确有必要的。事故受害人在异地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就餐花费所对应的缴费凭据等也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后续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提供详细有效的证据材料。

83.怎样计算营养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营养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事故中受伤确实严重,并且根据相关机构的意见证明受害人确实需要补充营养以帮助伤情的治疗和恢复的,受害人可以向侵害人主张赔偿一定的营养费。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养费并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必然存在的赔偿项目,营养费的赔偿只针对伤情严重,确实有需要补充营养的受害人。此外,营养费的主要赔偿依据是司法鉴定机构或受害人的治疗医院出具的鉴定或证明,经司法鉴定或主治医生证实受害人的伤情确实需要补充营养以辅助治疗的,受害人可以得到酌情的营养费赔偿。

营养费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依据,一般按照受害人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至60%的比例来进行计算。根据受害人的伤情不同,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确定受害人所需补充的营养程度以及需要补充营养的时间,综合考虑及计算后才能确定营养费赔偿的具体数额。

84.怎样计算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残疾赔偿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且伤残情况进一步导致了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下降或丧失,使受害人未来劳动收入面临减损或生活来源彻底丧失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财产性赔偿。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影响残疾赔偿金最终数额的因素主要是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年龄(影响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年限)。

首先,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决定了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比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越高,残疾赔偿金相应地也会越高。由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把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分为10级,每一级的赔偿系数相差10%。1级伤残是最高的伤残级别,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为100%,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也就越高。10级是最低的伤残级别,对应着最低为10%的赔偿比例,因此能够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也就越少。可以说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与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之间是成正比关系的,但是这一正比关系只是相对的,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其次,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共同决定了受害人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标准。例如,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诉法院为甲地基层法院,甲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人6万元,而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人3万元,如果事故受害人为城镇户籍则适用每人每年6万元的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则适用每人每年3万元的赔偿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赔偿标准的例外,也就是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果事故受害人可以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那么当受害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时,则可以适用受害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最后,受害人自身的年龄通过影响受害人可获得赔偿的年限从而最终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如果受害人在定残之日年龄不满60周岁的,则以20年作为固定的赔偿期限,但受害人在定残之日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按20年减少1年进行计算。如果受害人在定残之日已经年满75周岁的,则统一按照5年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

85.怎样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伤残需要配备一定的辅助器具帮助恢复受伤器官的功能或辅助受害人达到生活自理、参与社会劳动等目的所产生的费用。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主要是由辅助器具的普通适用价格、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共同决定的。

首先,“普通适用器具”的计算标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是指法院在确定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时,不是完全按照受害人实际使用的辅助器具的真实价格来进行计算,而是在考虑司法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伤情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参照医疗行业内对该器具的普遍适用的价格来综合确定受害者所需的辅助器具的单价。但是普通适用的原则并不是完全严格不可突破的,如果出现伤情特别严重或确实需要更昂贵的辅助器具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其次,对于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没有直接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表明以配制机构的意见为准。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由于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需求期限是一个非常具有技术性的问题,因而对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认定均以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

86.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所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伤残,且伤残情况进一步导致了受害人劳动能力的下降或丧失,使受害人未来劳动收入面临减损或彻底丧失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等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遭受损害,赔偿义务人因此应当给予受害人的财产性赔偿。

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需要厘清哪些人可以认定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受害人的被扶养人首先肯定包括了受害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比如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其次,事故受害人的没有收入来源、日常生活花费需要依靠事故受害人提供的成年近亲属,如受害人瘫痪在床的伴侣、年事已高无法劳动的父母等,也应当认定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

无论是受害人负有法定义务的被扶养人还是依赖受害人提供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都会因为受害人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而导致生活来源的丧失或生活质量的下降,因此事故的肇事人也应当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财产性质的补偿,这种财产性质的补偿就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87.怎样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数额的因素主要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影响被扶养人可获得赔偿的年限)。

其中,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了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比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越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的损害也就越大,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应地也会越高。可以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与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之间是成正比关系的,但是这一正比关系只是相对的,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较大但对其实际收入的影响很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比例作出相应调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与被扶养人的户籍性质共同决定了受害人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例如,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诉法院为甲地基层法院,甲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每人10万元,而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每人5万元,如果事故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为城镇户籍则适用每人每年10万元的赔偿标准,如果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则适用每人每年5万元的赔偿标准。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因此,如果事故受害人可以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等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被扶养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那么当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时,则可以适用被扶养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作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的年龄通过影响可获得赔偿的年限从而最终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总额。当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期限计算至被扶养人满18周岁止。如果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没有任何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不满60周岁的统一按20年计算。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赔偿期限相应地减少1年。被扶养人如果年满75周岁的,则统一按5年进行赔偿期限的计算。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被扶养人并非完全依靠受害人提供生活来源,而是另有其他扶养人的,那么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对其被扶养人依法应当负担部分的扶养费。如果受害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度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88.怎样计算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死亡赔偿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导致受害人未来收入中断和丧失,因此必须由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的家属补偿受害人因死亡导致的经济性损失。这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性质的补偿就是死亡赔偿金。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可以看出,影响死亡赔偿金最终数额的因素主要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以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影响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标准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共同决定了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如果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受害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那么当受害人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时,则可以适用受害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均收入标准作为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依据。

此外,受害人的年龄通过影响可获得赔偿的年限从而最终影响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当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时,尚未年满60周岁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统一按20年来进行计算。当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赔偿的年限相应减少1年。受害人死亡时如果年满75周岁的,则统一按5年进行赔偿期限的计算。

89.怎样计算丧葬费?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所称的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死亡,受害人家属为受害人操办丧礼等后事需要花费一定的金钱,因此可以请求赔偿责任人对丧葬事宜的花费进行财产性的补偿。

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承担丧葬义务的人可以向赔偿责任人主张丧葬费的赔偿。交通事故丧葬费原则上以安葬受害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为赔偿的上限。一般情况下,丧葬费的赔偿主要包括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存放费以及雇用人员操办丧事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丧葬费的计算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由上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7条之规定可以看出,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是决定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的丧葬费的最关键因素。例如,案件的受诉法院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为5000元每人每月,按照6个月的赔偿期限统一计算,那么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的丧葬费就应当是30000元人民币。

90.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村户口居民因交通事故伤残,残疾赔偿金以何标准确定?

情景再现

小林大学毕业后回到家乡鹏城市工作并结婚,多年来一直与妻子生活在鹏城市区,由于小林是鹏城的农村户籍,可以享受每年3000元的耕地补贴,因此他的户口一直留在农村老家。2018年6月的一个周末,小林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小汽车撞成重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事故给小林造成6级伤残。

小林出院回家休养并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小林与肇事司机就小林的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鹏城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小林的户口仍在农村老家,户籍性质仍为农业户口,按照上述规定,小林的残疾赔偿金理应按照鹏城当地2017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进行计算。但是,小林长期在鹏城市区工作及生活,车祸发生前在市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他与妻子的日常消费也都是在鹏城市区,如果仅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小林的残疾赔偿金,将无法满足小林日常花费所需,无法填补小林因车祸造成残疾从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因此结合小林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进行考虑才是更为公平的。

关于此类经常居住地在城市但户口在农村的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小林主张按照鹏城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自己的残疾赔偿金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91.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的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上的痛苦、折磨及心理上的损害,因而要求赔偿责任人给予一定财产性补偿的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于其他赔偿金,它不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性损失,而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心灵创伤和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是因人而异,较为主观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应当以何种标准进行赔偿也就不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那么客观了。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予以确定。由此可见,确实遭受了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必要条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是容易确定的,因而死者近亲属向赔偿责任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能够得到支持。较难判断的是受害者伤残情况下的精神损害程度。一般来说,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残疾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数额会因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差异而不同。如果受害人在事故中的伤情没有达到致残的标准,但是受伤部位在面部或其他身体关键部位,会导致受害人容貌受损或功能障碍的,或事故造成女性受害者流产等,也属于给受害人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补偿给精神受损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的,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其他人员或者由他人继承,只能由受害人本人或死者的近亲属提出申请。

92.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不赔、赔多少都是法官参照相关规定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因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不如其他赔偿项目,诸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客观精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的。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列举了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几个主要因素,当事故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法院就会从以下6点进行考量并对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判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事故责任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及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大于过失导致的事故。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例如肇事者不仅撞倒受害人,还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来回碾压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对受害人家属来说就会造成非常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也就越大。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例如同为车祸导致的残疾,被鉴定为2级伤残的受害人可以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比5级伤残的受害人更多。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较为少见,暂不作考虑。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赔偿责任人确实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的,法院可以酌情适当下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越高,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形下也应当越多。

93.构成工伤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或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及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因工伤亡可以获得的各项赔偿进行了详细的列举规定。其中第30条规定了工伤住院的伙食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的赔偿方法。第34条规定了因工伤致残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支付。第35条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39条还规定了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内容。

此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如果职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既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请求负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事故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地保障了工伤事故受害人的获赔权利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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