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典”|民法典第四条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相关案例】

2014年6月24日,正在找工作的郭某在某网上看到某职业技术学校要招二名文案的招聘信息,郭某认为自己的各项条件均符合其工作所需,于是在网上投递了简历,确认某职业技术学校收到简历后,原告一直没有等来该学校的回复,于是打电话询问应聘情况,工作人员答复说,他们的文案职位仅招男性,因为需要出差。郭某告知学校自己完全可以胜任出差,于是不甘心又到招聘现场去应聘,依然被以同样理由拒绝。郭某认为,文案职位并非只有男性才可胜任,该职业技术学校仅因其是女性就拒绝,就业歧视,给自己的身心带来极大伤害。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案例中,该职业技术学校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因此郭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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