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绕开业委会与“双过半”业主签的物业合同有效吗?

先公布答案:无效,判例如下。

物业公司绕开业委会与“双过半”业主签的物业合同有效吗?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征得超半数业主签字同意后,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出,审理时却出现戏剧性一幕,物管公司拿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样称超半数业主已同意该公司继续服务小区。

一审法院认定物管公司自行与业主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判决该公司退出小区。

只有372户的龙泉驿恋日家园F区,业委会征得218户业主的同意,决定换家新物管,但在法庭上,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却出示了249份物业服务合同。该公司称,超过半数的业主已经与该公司续约,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有90%以上的业主缴纳了物业费,所以该公司与小区业主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不应退出小区物业服务。

经过4次开庭审理之后,龙泉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管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即告终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物管与业主之间才能重新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绕开业主委员会,自行与部分业主续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出恋日家园F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门卫室、自行车棚及小区规划图等资料。

但对业委会要求移交包括商业网点在内的附属配套建筑的诉讼请求,龙泉驿区法院以营业用房不属于物业服务用房,存在权属争议为由,不作处理,让业委会另行解决。

原告方代理人陈一鸣律师认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小区的营业用房和其他设施当初一起委托给前期公司管理,每年有几十万元的租金收入,现在物业服务合同结束了,自然应该一起归还,不存在权属争议。

据了解,为要回小区的营业用房,目前业委会已提起上诉。

摘编自《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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