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律师见证逐渐成为一项新兴的律师业务。实践表明,律师见证对于增强当事人的法治观念,促使合同依法订立和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经济秩序而言都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但目前除《律师见证工作细则》外,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等文件就律师见证作出明确规定,《律师见证工作细则》也较为总括和笼统,导致律师在见证时所参考的标准不同,而进一步引发执业风险。因此,笔者将从理论出发并结合有幸接触的律师见证实务,分享律师见证的特点以及如何最小化律师见证的风险。

01何为律师见证

早在1988年4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在深圳召开的非诉法律事务交流会上,律师见证就已被列为律师办理非诉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但1996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将律师见证列为一项明确的法律服务,直至2007年中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见证工作细则》中,才对律师见证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律师见证是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02 律师见证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首先,从定义可以看出,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名义是律师事务所,相对于大家熟知的公证来说,是一种“私证”。虽说是“私证”,但律师作为国家赋予法律服务资格的专业人员,其处于中立地位作出的见证同样是足够使双方信服的,这一点在外国客户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其次,律师见证实际上是一种法律适用,即对于客户要求见证的事项上,律师应当根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见证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属于可以见证的事实;合法性则指见证事项不是法律所禁止的,需要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加以判断和确认。最后,律师见证注重亲临,也就是存在着严格的时间和空间界限。时间是指被见证事项实际发生的时间,空间则是指律师能够实际见证到的内容,即律师需要亲眼目睹被见证行为的整个过程,若是拿一份签订好的合同来让律师见证合同签订过程,或者不顾空间差异想要律师进行线上见证,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律师见证的特性决定了律师见证的适用范围,根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的范围限定于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行为;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以及各种委托代理关系。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03 律师见证的注意事项

笔者就有幸参与的见证业务,分享以下可以完善见证流程、优化见证效力的几点,从受理、审查、见证三个阶段分别阐述:

(一)受理阶段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见证前,应当让客户提交身份证明,说明委托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在决定受理后,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见证的事项、范围、内容、要求和责任,必要时可详细罗列排除性义务,以免增加见证律师的义务内涵。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律师见证工作细则》,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二)审查阶段律师应当审查: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若发现提交的文件不完善,应告知客户,若客户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的时间紧迫,来不及对材料进行补正,律师应当在《律师见证书》中进行披露和说明,这样不仅对客户负责,也可大大降低因文件瑕疵而导致的见证效力瑕疵。

(三)见证阶段在见证阶段,笔者建议全程录像,并在安静、明亮的场所进行见证活动,在摄录过程中,应将律师核实被见证当事人身份的过程、重要的文件信息以及被见证的事实发生的过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都在录像中清晰体现,以确保见证录像的完整性和效力,若见证结果出现瑕疵,见证录像则是律师已尽审查告知义务的最佳免责证明。另外,见证过程应当制作见证笔录,以见证双方签订合同为例,笔录中应当写明见证时间、地点,询问人(两名执业律师)与被询问人(合同签订双方)姓名,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见证事项,确认双方理解合同意思并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并说明对于客户出示的材料、证件、权属证明等文件,见证律师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明确对于客户提交文件的真实性由客户自行负责,最后设置签名处,在见证活动结束后,由双方客户核阅无误后在被询问人处签名、按手印,由见证律师在询问人处签字。见证完毕后,律师应当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见证书》可按照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内容至少包括委托见证事项、律师见证过程、见证法律依据、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签名以及见证时间,加盖律所的公章,并将相关文件和律师的执业证作为《律师见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客户。

04律师见证书的效力

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行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就不得随意对已经见证的事项进行变更、修改或废止,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产生纠纷的可能。

2.证明效力关于《律师见证书》的证明效力,笔者通过司法观点和案例的检索,发现不同地区的法院认定有所差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陈敏法官认为 “《律师见证书》的证据效力不等同于公证书,律师见证的事实非法定免责事实。《律师见证书》和所附的视频光盘应当分别按照证人证言和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审查认定”;辽宁省高院在(2019)辽民终1169号案件中认为 “第三方律师见证本质属于证人证言,鉴于第三方地位及律师身份,证明效力高于证人证言,低于公证,不能因其收费而否定证明效力”;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681号案件中认为 “《律师见证书》的效力虽然不能等同于《公证书》,但是,作为一种证明行为,律师见证当然具有证明力,在无其它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在将《律师见证书》作为证据提交前,建议先就所属地区法院的判例做相关的检索,酌定《律师见证书》的证据效力再进行相关材料、文书的准备和起草。

目前看来,公证作为国家证明,其权威性较之见证来说的确更高,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律师见证的市场和业务潜力。律师见证业务领域目前已发展到房屋买卖、医疗以及行政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律师见证相较于公证,其流程的快捷以及费用的低廉两大优势将更容易被广大客户接受。相应地,还需要从法律层面提高律师见证的地位,推动律师见证和公证制度改革,建立公证机构公证和律师见证共同组成但各有侧重的国家证明体系,从而进一步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来源:高文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08
下一篇 2023-08-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