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明确: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到底归谁?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父亲和母亲极力争取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法官在诉讼中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是什么?怎样才可以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是每个将要离婚或者正处在离婚诉讼中的父亲和母亲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对此,本文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进行简要概括。

离婚时子女不满2周岁。民法典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规定离婚时2周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但是母亲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由父亲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亲要求抚养子女的;其他原因,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此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良影响的,也应准许。

离婚时子女2周岁以上的。父母均可要求抚养子女,有下列情况的,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父母条件相当,且均要求抚养子女的,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时间较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且要求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作为父亲或者母亲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最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被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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