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律师》可以规避保密义务吗?

《林肯律师》可以规避保密义务吗?

作者:王翠杰

来源:微信公众号 翠杰

律师职业伦理的话题常谈常新,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深入思考律师保密义务,不妨重温影片《林肯律师》。

《林肯律师》既能成功,法律背景离不开司法争议,故事架构也不会放弃边际情境。影片以委托人掩饰罪行为线索,表现律师的伦理抉择。影片中,律师幸运接手地产商路易斯性侵暴力一案,但当他发现自己被委托的真正原因,不免瞠目结舌。“林肯”律师曾代理一宗命案,命案“被告人”最终获刑15年。经过调查,“林肯“律师发现本诉的路易斯也是当年命案真凶,而自己之所以受托,完全源于路易斯的故意设计。所以,路易斯聘请“林肯”律师争取本诉脱罪,同时无论之前罪行是否败露,“林肯”律师都只能三缄其口,如此一举两得,算盘如意。可怜“林肯”律师无论是否发现真相,都只能谨守保密义务。毕竟,律师对执业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无论委托人是否涉及其他犯罪。

知悉委托人信息,特别是违法犯罪信息是律师职责使然。对执业获知的信息,律师应当如何对待,对此不妨从辩护权机理入手探究。辩护权的设置离不开现代诉讼对抗性质,刑事诉讼平衡格局塑造是对抗基础,而辩护权设置则是为被告人的抗衡赋能。刑事诉讼指控犯罪,有指控必有防御,被告人应当享有辩护权,这是防御权使然,也是被告人的本源权利。本源对应派生,辩护人的辩护权就是派生权利,是源于被告人授权的派生权利。本源权利与派生权利的基本原理则在于:“派生权利是为落实和增强本原权利而设,不可非但无益反损于本源权利。”由此,辩护权应当发挥有效功能,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行权主旨。

辩护权发挥有效功能,不仅依赖于专业的辩护技能,也依赖于良好的辩护关系。信任是辩护关系的基础价值,互信原则是律师制度存在的基础。人无信不立,作为特殊法律职业,作为在艰难时刻与当事人相遇的律师,理应竭力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互信价值。所以,保密义务是各国律师通行的职业伦理。所以,辩护人在履职过程中了解的信息不被披露,即使是不利于委托人,即使涉及其他犯罪,即使委托过程已经结束。

影片中,路易斯刻意委托“林肯”律师,恶意利用保密义务,算盘打得如意。律师赢得本诉不失职责,利用证人揭发犯罪,规避保密义务,更是精明老道。二人较量形成剧情悬念,但是法律层面不免留下迷惑,当职业伦理与个案正义产生冲突时,法律人应当如何抉择?为了个案正义不惜普适价值,律师保密义务可以被刻意规避吗?

影片是艺术加工,案情难免边际特征,但所涉冲突并非天方夜谭,司法实践对此也有反思。毕竟,价值冲突与协调诗刑事司法制度配置难题之一,立法、司法往往也难在多元价值间的平衡和抉择。

立足影片背景观察,美国司法制度对公开性高度评价,对于律师保密制度这一有违公开原则、有悖真相发现的制度,自然不乏必要反思。美国律师和委托人秘密保护有三方面渊源: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律师工作成果原则和律师保密义务。其中律师特免权重在保护律师和委托人交流自由,律师工作成果原则是基于证据开示设立受到限制的特免权,二者都来源于证据法,具体考量中涉及成本效益因素。与上述不同的是,律师保密职责来源于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相关规定见于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属于道德规范范畴。其中,对于保密义务的特别声明为:律师遵守保密的道德义务,不仅有助于律师充分了解事实,也有助于鼓励其他公众信赖法律,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从而促进广泛的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律师保密义务的设定,除了职业伦理的道德因素外,也有构建法律公信力的功利考量。既然存在功利性考量,那么对于保密义务是否就不能一概而是,如果保密的信息对公共利益存在较大侵蚀可能,保密义务是否应当有所例外。

为实现律师职业保障和公共利益间平衡,保密义务需要必要例外,应当不难理解。对此,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有所规定,例如在律师合理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公开“为了防止委托人从事律师认为可能导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的信息”。而对照我国刑事司法,《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保密也定位于相对义务,即:对于已然之罪应当保密,而对于 “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则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从而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影片很多聚焦司法顽疾,律师保密义务也是复杂的诉讼难题,值得辩证思考。对此,也不妨重温德肖维茨《一辩到底》一书。书中,德肖维茨在大学课堂研讨内容“律师被告知当事人将其杀害的大学生掩埋的地方,而且当事人的父母和警方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将物证交给律师,如果持有该物证是犯罪行为,律师还要遵守保密义务吗?”,也不妨延伸于课堂之外,毕竟这些问题的权衡和思考具有实务价值。

司法实务中,还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保密是消极义务,如果错误认定为积极权利,适用不当则可能突破伪证界限。同样在《一辩到底》所提情形“委托人告知律师藏枪于汽车中,律师对此保密属于职责范畴,但若告知委托人转藏家中,则涉及伪证情形。

回归影片,律师刻意规避保密义务的行为得到观众普遍认可,源于路易斯恶意设陷,源于对“林肯”律师及家人的现实威胁,更源于对无辜者平反的必要期待。反思影片,设置一系列特殊情境,旨在说明律师保密义务应当一般坚守。明确于此,则不免最后一问:如果我们是律师,如果我们遇到《林肯律师》中的法律情境,能够规避保密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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