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法院认为辩护律师只能查阅同录,不能复制。其实,在刑诉法解释施行之日起,法律界人士对此就有诸多讨论,认识不一。实践中,因辩护律师要求复制讯问录音录像,与法院产生纷争,也所在多有。

法院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依据

法院不准许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依据为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为数年来存在的分歧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按照起草者自己的话说,本次解释修改在“辩护与代理”部分的亮点之一即为“明确相关录音录像的查阅规则”。但诸多刑事辩护律师却一致表示悲观;也有分析者指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第一,其没有直接明确地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也没有直接规定其可以用来证明案件实体事实;

第二,其没有明确表明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

第三,该条限制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方法,辩护人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

这种模糊的表达方式实则是对同步录音录像效用和辩护人阅卷权的一种矮化,如果说2013年发布的《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是因为只涉及单个案件的具体做法才无法解决整个制度上的问题,那么新《刑诉法解释》第54条则很难在其实际的效力位阶基础上发挥应有价值。

在新《刑诉法解释》修改前,法院多以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据法定种类和没有调取的必要性为由来拒绝辩护人提出的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刑事诉讼法》第50条列举了8种法定证据种类,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穷尽列举立法模式。因之前各部门规定不一致,缺少规范统一的上位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属性界定模糊,公检法三机关常以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案卷材料和证据为由,不移送或者认为辩护人无权查阅、复制录音录像。又因为没有明确规定辩护人对同步录音录像具有查阅权,法院常以没有必要调取为由而不予准许。

准许辩护人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合理性

(1)释法引申含义的合法性

该《批复》认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也即,该《批复》将所涉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归为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并允许律师的复制要求。

本次新《刑诉法解释》的修改,由之前的“查阅、摘抄、复制”删减为仅“查阅”而被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解读为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阅卷权作出了限制。根据起草小组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查阅申请应当一律准许,但对复制未再作明确要求”,这至少说明了对律师申请查阅讯问录音录像的绝对许可,没有对摘抄、复制权进行剥夺。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40条也规定了辩护律师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既然已确认讯问录音录像为案卷材料,新《刑诉法解释》便无权超越上位法律,由此辩护律师应当有权进行摘抄和复制。

(2)不准许复制讯问录像录像,妨害了辩护律师的举证权、质证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最真实的呈现。相较书面笔录材料而言,讯问录音录像是更为直观、立体、生动、真实的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更为有力。公诉机关要以讯问同录作为指控证据,辩护律师也可以将讯问同录作为辩护.证据。无论作为指控证据,还是辩护证据,都只有被辩护人完整掌握,才能充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不准许辩护律师复制,只让记录、查阅录音录像,必然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及时、全面地记录讯问录音录像的内容,从而无法在法庭审判中进行全面的、充分的举证、质证,从而使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3)准许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有利于保障人权、发现真相、惩治犯罪

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脉络来看,防范侦查机关的滥权行为,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益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实现保障人权、发现真实、惩治犯罪的有机统一,无疑是该项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准许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是该项制度的应然要求。

结语

我们认为,现行的刑诉法解释就辩护律师对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问题,存在解释不明,违背立法原意,甚至僭越立法权的情况;而一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则将司法解释起草者想象的“特殊”情况普遍化、原则化,对讯问录音录像一律不准许辩护律师复制。这不仅导致了辩护律师阅卷权受限,也直接导致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受损,影响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

为平息辩护律师与法院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复制问题的纷争,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确保查明案件事实,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权利,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贵机关有必要从立法的高度,向各级法院释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讯(询)问录音录像,应作为案卷材料,准许辩护律师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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