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

张三在A网约车平台看到司机招聘广告,遂前去应聘。A网约车平台组织了面试考核,并告知张三,其工资由B劳务公司发放。张三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劳务报酬的标准为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奖励与负激励相结合,服务期间不设最低劳务服务报酬标准及最高劳务服务报酬标准。张三与A网约车平台签订《车辆使用协议书》约定,张三使用A网约车平台的汽车1年。完成上述协议之后,张三正式成为A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对外以A网约车平台的名义接受订单,工作8个月共获得报酬60000元。8个月后,张三将车辆退给了A网约车平台,A网约车平台扣除了平台使用费、电信服务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张三不服向某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网约车平台存在劳动关系,A网约车平台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网约车平台退还扣除的平台使用费、电信服务费。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 · 解读

网约车平台公司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撮合服务平台,整合出行供需信息。平台向驾驶员提供乘客乘车信息,驾驶员接收到相关信息后有权决定是否回应;驾驶员是否开始接单、何时开始接单以及在何地点接单,不受平台的劳动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驾驶员以每次订单服务完成为依据获得报酬,而非在一月或一周的特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数量的搭载乘客工作为获取报酬依据等情形,则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未形成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驾驶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该协议予以确认和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劳动关系。

故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不满足认定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条件,即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因此张三无权向A网约车平台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网约车平台扣除平台使用费、电信服务费不违背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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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熙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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