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有效怎么认定?

遗嘱继承纠纷中遗嘱有效怎么认定?

案情介绍

马某3与李某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子一女,即被告马某2和原告马某1。马某3与李某的父母均已在早年去世,李某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马某3于2020年10月17日去世。被继承人马某3与李某共同共有坐落于305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3名下。被继承人马某3于2018年12月1日立有代书遗嘱。表示自愿将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含本人自有份额和继承配偶李某的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原告马某1全部继承。现原被告双方就上述遗产的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马某1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份遗嘱为马某3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定形式,故为合法有效。马某2虽称马某3在订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能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马某1主张马某2拒不尽赡养义务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马某3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处理,故马某1应当继承六分之五份额,马某2应当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折价款为120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3名下305号房屋归马某1继承所有,马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马某2支付折价款1200000元;

二、驳回马某1其他诉讼请求。

杨律师分析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由谁继承、继承的顺序、应继承的份额、遗产如何管理、如何执行遗嘱、继承是否负担义务等都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遗嘱继承体现了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是民事主体对个人财富传承和处理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是一份遗嘱是否能够作为最后处分遗产的有效依据,要求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否则可能会带来瑕疵,甚至是无效。那应该如何订立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嘱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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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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