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的“金线”——谈论文选题的确定、论证与表达规范

法学论文写作的“金线”——谈论文选题的确定、论证与表达规范

法律学习是一场漫长的修行,无捷径可走。若说存在一条捷径,也许就是“边写边学”,在论文写作中深入思考、实现自洽逻辑。法学论文写作有无套路可循?在十余年编辑审稿工作中,笔者深感“文无定式,但有章法”。“选题、论证与表达”或许就是法学论文写作的“金线”。

好选题确立的三要素

评判法学论文选题的优劣见仁见智,但“问题意识”是共识。“问题意识”隐含着何种要素?笔者认为,好选题通常包含三个要素——时代性、前瞻性、争议性,即论文选题是否回应时代的呼声,是否凸显前沿性问题,是否凝练争议问题的焦点。这些要素交叉并存,三者合一即为“真问题”。这是学术研究展开的前提,也是文献选取的“轴心”,更是论文写作的“靶向”。

问题的“时代性”。何谓“时代性”?马克思精辟地总结为“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法学论文选题需要紧扣我国法治发展与问题需求,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例如,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学术探讨,宪法、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以及诉讼法展开了多维度的讨论,其中私益与公益边界的争论最为焦灼。笔者在选稿过程中,常会见到两类文章:一类是详尽地介绍域外个人信息立法历史沿革、基本制度、体系结构;二是基于我国个人信息权益发展现状,结合既有司法框架,给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与治理方案。相较而言,后者因其本土化、时代性的特质往往更受青睐。

问题的“前瞻性”。何谓“前瞻性”?时代发展催生学术前沿问题,可能有法律规定不够细致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释或者给予新制度供给。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体例,这使民法典的法律适用不能再按照传统部门法的思维方式,孤立地在特定编章中理解法条,而应该在分析民法典与特别法之间、总则与分则之间、各分编之间,以及此条与彼条之间的差异与关联的基础上,建立民商合一的体系化法律适用思维。因此,“如何精准适用民法典”就成为一个极具前瞻性的话题。

问题的“争议性”。何谓“争议性”?问题的时代性与前瞻性往往伴随着问题的争议性,理论或实务莫衷一是,尚未形成统一的可预判的法律规则。论文选题的争议性,源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隐含其后的是法律价值的位阶浮动或理论范式的推陈出新。而高质量的学术讨论激发不同思想的碰撞、观点的争锋,有利于推进法学理论认知的深入。问题的争议性,不仅激发作者写作冲动,更赋予论文饱满的内容,甚至是作者写作真正的动力与论文的价值,并非“为赋新词强说愁”。

好论文写作论证的三个特性

选题的“问题意识”是一个好的开端,然而富有“说服力的论证”才能证成观点。经典的论证大多呈现三种特性——纵深性、原创性、闭合性,即论文的论证是否拓展了论题的广度与深度,是否具有原创法学理论,是否紧凑地围绕观点环环相证。这三种特性互为补充,三者合一即为“真回答”。这是论证的结构,也是说理的逻辑,更是证成的根基。

论证的“纵深性”。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开展相关研究,需要以开阔的社会科学背景知识为支撑。例如针对新修订的公司法草案进行学术探讨,若脱离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一味追求臆造式“创新”或者断裂式移植,就难言其学术价值。同时,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法解释学,都有其要素、逻辑、规则的研究规范,论证应沿着法学研究规范展开,避免唯价值论与唯功能论。

论证的“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者独立的学术思想输出,不仅体现在选题的独到,也体现在知识的增量、素材的扩充、论证方法的创新、观察角度的改进、体例架构的完善等,更要注意研究范式的转型。即是对既有学术论文中已经存在甚至被反复引证的资料,也非简单地罗列、堆砌,而是要以独特的学术视角予以深刻地诠释,以此呈现“人人心中有,个个笔下无”的学术创新。

论证的“闭合性”。法学论文一般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展开。首先,提出问题就需要论证这是个真问题还是个伪命题,是司法中有分歧还是理论中有争议,分歧和争议的表象是怎样的,本质是什么。其次,分析问题可以从不同视角和层次剖析问题的成因,是立法空白、利益平衡机制不适当还是司法适用困难。最后,解决问题是以论文中分析问题的论证为基础,有的放矢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审稿中常见到令人十分惋惜的论文,作者抓住了一个非常好的选题,但在问题展开与解决中,并没有紧扣在法学要素、逻辑、体系的建构上,转而谈及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措施等。这样就导致论文的论证并没有真正在法学研究层面上剖析问题、回答问题,从而形成非闭合的无效论证。

好的表达方式的三种特质

尽管论文写作表达风格各异,但是好的法学论文写作表达方式通常都有三种共同的特质——简明性、准确性、规范性,即文字表达是否简洁、明确,是否正确且精准地适用概念、逻辑以及相关文献,是否符合学术研究规范。这三种特质共同服务于论文的学术性,可以使复杂问题简洁化、深刻的观点平实化、繁复的逻辑清晰化。

表达的“简明性”。与文学作品追求草蛇灰线、情节反转、恍然大悟不同,法学论文写作表达讲究开门见山、论证有力、水到渠成。法学论文是在有限的篇幅内,将作者的学术理念高效地传达给读者,从摘要、关键词就开始彰显论文的核心问题、创新观点;在引言中提出问题、亮明观点、交代写作框架,使读者可以快速进入到论文预设的逻辑框架之中;三级标题的提炼具有标识性,一目了然;自然段开头有段旨,点明要义后,再依层次铺陈开来;段旨与段旨之间有衔接、有推进;结语与引言之间有呼应,有问有答有升华。文字表达平实易懂,尽量少用、不用冷僻词,遣词造句要符合中文语法规范。

表达的“准确性”。准确性是法学论文写作至关重要的一点,有的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会因此对文章“一票否决”。行文中所使用的概念、数据、法条等要求表达准确、理解准确、使用准确。例如,关于概念的使用,如果仅限于特定语境下,与既有的学术论文中的内涵、外延存在差异,就需要作者予以特别说明和解释,以确保概念使用的严谨、科学。又如,关于实证统计数据,需要作者介绍数据统计时间段、检索词、检索范围,避免以观点为导向,选择性采样。准确性是法学论文写作的基础性要求,也是最耗费作者研究精力的工作,在学术写作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不可忽视。

表达的“规范性”。写作表达的规范性要求绝非形式化的可有可无,而是法学能够成为科学的必备要素之一。表达的规范性贯穿整个论文写作之中,论文摘要、关键词、行文段落、文字衔接、引文注释等都要严谨、规范。表达的规范性,不仅体现作者写作的严谨度,而且彰显素材选取的适当、论据的真实可信、论文说理的明晰等。

由此可见,好的法学论文虽无定式但有章法,选题讲究时代性、前瞻性、争议性;论证要有纵深性、原创性、闭合性;表达要简明、准确、规范,这些内容串联在一起形成法学论文写作的“金线”。对许多期刊编辑而言,在枯燥的编辑工作中,最大的乐事就是可以提前读到尚未发表的精品大作,手捧文稿便可感触到作者心血磨砺的艰辛。对作者而言,论文的正式发表,收获的不仅是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更是内在法学理论功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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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琳

排版:司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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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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