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民事纠纷律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上诉人东莞某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熊光荣

【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智能装备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判定两公司解除合同,深圳某智能装备公司退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东莞某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莞公司)与深圳市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称:深圳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东莞公司向深圳公司订购设备,若深圳公司交付的设备不能满足东莞公司的客户需求,东莞公司可退还设备,并且可以要求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

深圳公司交付设备后,机器进行安装调试,但经过两个多月的调试和运行,仍然不能满足东莞公司客户的需求。

东莞公司一审起诉深圳公司解除协议书、要求深圳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诉讼费由深圳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驳回了东莞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东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向二审法院上诉。

【办案经过】:

熊律师在接受东莞公司的委托后,认为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且从东莞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明显得出,深圳公司没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属于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而该合同是由于深圳公司的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由深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熊律师向东莞公司提出了诉讼方案,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东莞公司与深圳公司之间的合同,要求深圳公司返还已付款项和利息,东莞公司也认同了该诉讼方案。

遂,东莞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东莞公司的全部请求。

熊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本案中一审认定深圳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两公司的约定是错误的。

后熊律师在二审过程中,据理力争,从证据出发,着重论述深圳公司提供的设备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

后二审法院,认为深圳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解除东莞公司和深圳公司的合同,判决深圳公司返还东莞公司支付的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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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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