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制定便民诉讼36条规定,条条与你息息相关,快收藏

4月30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便民诉讼规定36条,其中包括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建立特定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强化办案实地调查等利民举措。

据悉,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特制定便民诉讼规定36条。

1.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参照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经验,建设涵盖诉讼引导、立案受理、繁简分流、执行服务、律师值班等业务窗口,完善诉讼引导、立案调解、立案审查、法律救助、查询咨询、判后答疑、信访接待、诉讼担保、投诉举报、送达、诉前保全等服务业务,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2.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围绕立案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职能作用,逐项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程和一站式办理服务指南。启用智能法官留言系统,当事人随时可录制语音或视频发送给需联络的法官,预约会见时间,解决见法官难的问题。推广建设智能材料交换云柜,提高材料交接时效性和安全性。推进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互联互动,联合邮政企业开通司法专递,配备专门送达团队,提高送达效率。

3.对受理各类案件所需材料制作明细表,当事人诉讼材料不全的,在明细表中注明并及时告知;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4.设立诉讼引导区,配备第三代智能小法机器人。设立诉讼风险评估装备,当事人输入案件信息,便可获取案件诉讼风险提示,合理确定诉讼预期,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完善诉讼自助服务区,自助信息设备对当事人制作、打印的诉讼材料定时自动清除、不留痕,保护当事人隐私。

5.加快诉讼服务信息化建设。上线运行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全面推广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引导当事人远程参与诉讼活动。

6.建立特定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的群众诉讼提供上门立案服务,对农民工、军人军属、伤残群众等特定群体诉讼快立、快审、快执。

7.健全诉前调解与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1)立案庭、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正式办理立案登记前,引导当事人先行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及时进行司法确认。

(2)实行司法确认“零收费”,对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一律免收诉讼费。

8.推进“庭、站、点、员”四位一体便民诉讼网络建设。基层法院要依托业务庭室、人民法庭和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甚至的“法官工作室”,结合入驻基层综治中心,聘请专人担任诉讼联络员,形成多元纠纷化解合力。

9.建立健全“院企(企业)共建”机制。主动与辖区石油、煤炭、金融企业和民营企业建立共建机制,在联络企业设立法官工作室,帮助排查矛盾纠纷隐患,定期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讲等服务,并建立工作台账。

10.实行院(庭)长预约接待和法官轮班接待制度,提前公告接待安排,在每个工作日安排法官轮班接待群众来访。制定《法官接访制度》,集中在诉讼服务中心会见诉讼参与人,并全程录音录像留痕,杜绝暗箱操作。

11.推动诉讼服务团队进驻当地综治中心,促进更多法治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12.制定“平安和谐无讼乡镇(街道)”“平安和谐无讼村(社区)”创建标准,推动基层治理。

13.主审法官应在接收案件之日起3日内,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开庭3日前在法院门户网站等发布开庭公告,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实时同步录入案件流程信息。

14.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案件预约开庭制度。主审法官在决定开庭前,与当事人就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进行沟通。

15.实行速裁机制。基层法院全面设立案件速裁庭,审理当事人同时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离婚、赡养、抚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合同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简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16.进一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探索实施在教育、医疗、就业、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不断深化“两说一联”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苹果法庭”“旅游法庭”“能源法庭”“交通事故法庭”“假日法庭”工作力度,深化审判工作“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

18.强化办案实地调查。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纠纷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重大执行案件,审委会或主审法官、合议庭要主动深入实地调查取证、查明案情,征询群众对化解纠纷、裁判案件的意见,力争就地调解协调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在作出裁判时充分考量群众意见。

19.健全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准确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20.实行立、审、执兼顾机制。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审判阶段,加大诉讼中财产保全力度;实行调解协议履行保障制度,在调解协议中增加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内容的保障性条款,提高调解兑现率;引入诉讼调解担保制度,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债务的履行。

21.积极推进执行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活用查扣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22.健全网络查控。建立“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机制,与公安机关、金融系统、房产登记、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明确“点对点”的协助执行义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询被执行人全部财产信息。

23.完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反应支队在掌握执行线索后,应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24.认真落实诉讼费缓、减、免缴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不再预收案件受理费。

25.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完善执行特困群体救助基金,推动司法救助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6.坚持当赔则赔、应救尽救,妥善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27.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1)充分发挥陪审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随机抽取。主审法官要保障陪审员在庭前阅卷、庭中调查、庭后评议的权利。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独特作用。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专门领域实行专家陪审。

(2)总结推进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组织人民陪审团听审。人民陪审团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进行评议。

28.通过网上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定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选定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和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29.增强普法宣传效果。针对青少年、公务员、职工、果农等不同受众,借助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开设《法官讲堂》栏目,每年安排法官以案说法、讲法析理。扩大网络庭审直播范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0.在法院门户网站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悬赏公告、拍卖公告等信息。

31.规范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其他裁判文书一律在生效后7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32.加大裁判文书纠错力度,强化应用裁判文书智能云体检系统,不断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33.构建民意直通车。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对群众通过法院官方微博、微信、网上院长信箱和投诉举报信箱的来信进行登记、及时回复。

34.深化征求旁听庭审公民裁判意见,在认定事实、作出裁判时充分考虑旁听群众意见建议。

35.实行重大民商事案件会商讨论制度。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邀请法学专家、资深法官、职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士会商讨论。

36.实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一证通”制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凭代表证、委员证等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听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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