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2023,这些新政新规回应劳动者期待

文 朱兰英 摄 展翔

转眼间,时间的年轮已来到了2023年,这意味着广大劳动者们又走过了忙碌、充实的一年。新的一年,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的事儿,劳动者还有哪些期待?近日,笔者采访了来自不同行业的劳动者,了解他们对于新年的新期待,并就2023年劳权新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和解读,与广大读者一同展望2023年劳动领域的新气象。

【劳动者期待】

外卖小哥:挣钱的同时,希望得到更多保障

近年来,灵活就业成为群众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据统计,2022年我国包括快递物流人员、家政、网约车司机、外卖人员等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突破2亿人。在缓解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蓄水池”的同时,灵活就业群体面临的社保参保门槛高、工伤风险大、养老保障缺乏等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亟需得到关注。

林大哥来自安徽农村,是一名在上海从事了5年送餐服务工作的外卖骑手,他表示,对于工作,新的一年里自己最大的期待就是“多挣点钱,少受点刁难,还有少受点伤。”他透露,去年自己曾在一次送餐途中意外受伤,由于当时订单即将超时,自己急于送餐,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来小腿缝了针。

“跟平台反映了,他们说这是我自己的过失。”林大哥说,“当时我想着也不严重,花的钱不算多,就没把事情闹大,自己担着了。”提到工伤和医保方面的内容,林大哥表示自己“不太了解这些,身边的同事朋友也不知道怎么参加医保”。

尽管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现实中,以用人单位关联型(单位+个人)构建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很难适应新业态下的无雇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需要,并且,类似林大哥这样“不知道如何参保”的大有人在,现有参保缴费机制的“灵活性”和“普及性”存在一定不足。

【新政展望】

基础医保跨省异地结算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规

包括外卖骑手、快递物流人员、网约车司机在内的灵活就业群体中,不乏户籍与工作地属不同行政区域的劳动者,跨省工作常给就医、报销等事项增添不便,而新的一年,国家出台新政策帮助广大有此方面困扰的劳动者解决难题。

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开始实施,明确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均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事故概率高、就医需求大,但部分从业人员并没有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因此国家便通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来保障这部分人的就医问题。一直以来,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都是按年缴纳,各地的缴纳费用额度会有一定的差别。但一次性缴齐全年的费用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存在一些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23年便对缴纳的方式进行了调整。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参加灵活就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者,将不需要按年缴纳医保费用,统一按月进行缴纳。这在很大程度缓解了我国参加灵活就业保险人员的负担。同时,为了避免在按月缴纳之后由于缴纳次数增多而产生各种纰漏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指定银行进行保险费用缴纳。通过指定银行缴纳保险费,需要与银行签订批准扣费协议书,在这之后只要每个月在固定日期前在相应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保险费,到期之后就会由银行代为缴纳。如此一来,不仅减轻了医保局的工作负担,还免去了灵活就业人员每月跑医保局的麻烦。

【劳动者期待】

“大厂”程序员:互联网行业“怪象”诸多,希望跳槽压力缓解

本刊去年曾报道过,互联网行业存在诸多“怪象”,滥用竞业限制约定就是其表现之一。

近年来,竞业限制协议在互联网行业已成为普遍做法,相关争议频发,违约金额度不断攀升,甚至出现了天价索赔案。例如,去年年初,一则有关竞业限制的新闻引起了公众关注:算法工程师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索赔20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不仅是互联网大厂,甚至在一些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行业,劳动者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这一趋势下,如何正确理解竞业限制、如何把握竞业限制协议的正当边界成为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话题。

有2022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反映,竞业限制条款已然写进了校招生统一劳动合同中。无论是进入核心技术部门还是进入非核心部门,都要签署。多数应届生看见后,一般都不会和公司进一步商榷,更不敢选择拒绝。

从高校毕业后就顺利拿到“大厂”offer的小贾说:“我们这行,高薪带来的喜悦只是一时的,平时的加班、绩效考核带来的压力才是持续的。”提到对2023年的期待,他表示:“希望制度性加班现象可以得到约束,毕竟程序员猝死的新闻太多了。另外就是快速裁员、竞业限制赔偿款过高这些问题,希望能得到整治。”

【新政展望】

滥用竞业限制约定或将难“大行其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实际操作中,对于保密人员范围的描述很难被清晰地界定,许多企业往往会选择“一刀切”,让所有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另外,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争对手”的界限划定,现实中常有争议出现。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34批指导案例——《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还应结合企业之间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

法院认为,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做到更加全面、客观。

本案例最终否定了对竞争关系的表面审查(仅查看合同约定和经营范围),法院从实体角度认定两单位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二审改判用人单位败诉。该案通过对竞业限制纠纷审查的内容进行规制,防止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由此可见,在竞业限制被互联网“大厂”等企业滥用的背景下,相关指导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竞业限制相关制度设计应当兼顾合法和合理原则,避免过分夸大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劳动者期待】

女职工:30岁求职遇窘境希望消除性别歧视

由于社会、他人对性别角色的期待不同等因素,女性往往被认为应承担带有更多家庭属性而非社会属性的责任,因此,女性在求职和就业的道路上遭受性别歧视的经历时有发生。就算是顺利入了职,用人单位出于缩减成本、规避风险等方面考虑,常会在女职工的婚育情况方面顾虑重重,甚至以此为由为女职工的晋升道路增设阻碍。

张女士今年30岁,2015年本科毕业后在金融行业工作了三年,认识到自身能力仍需提升后,她决心考研,并在2019年顺利“上岸”。本以为有了硕士学历,自身的工作道路会是一片坦途,“最起码会比当时本科学历的自己要好吧”,张女士这么想着,没想到现实却给了她迎头一击。

2022年1月春季毕业季,即将离校的张女士当时已经连续找工作接近半年了,投出去的简历却像石沉大海。仅有的几个面试机会,面试官却总在初面环节就仔细询问她的年龄以及婚姻情况,在得知她年近三十并且与男友相恋近十年、已经订婚之后,就再也没了后续。“当时我真的很沮丧,但也能理解公司的考量,可能是害怕我一进公司就结婚生子,到时候还得给我婚假、产假吧,唉!”张女士告诉笔者。

就在几个月前,她顺利找到了工作,还与对象领了结婚证,从此正式定居在上海。“我现在的公司很好,对员工尤其是女职工的婚育情况没有那么在意。”提到新年的工作期待时,她表示,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能够重点关注女职工自身的工作能力以及职业追求,而不是追问其情感状态以及婚姻规划,“平等地对待求职者或公司职工,少些性别歧视。”

【新政展望】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实施女职工权益保护加码

2022年10月3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在落实和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对妇女提供相应特殊保护。

其中,在消除就业歧视方面,新妇保法大幅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包括对就业歧视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就涉及女职工就业歧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将招聘、录取、晋职、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地方性法规也及时发布,跟上了国家政策出台的步伐。《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3日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对《条例》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分享。

“让我感受特别深的是防范性骚扰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从第26条至第29条连续用4条的篇幅,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处置。”她表示,“此前,《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只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部门等报案和投诉,本次《条例》第26条进一步明确,受害妇女除了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和投诉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受害妇女除了通过公权力惩罚加害行为人,还可以通过自力救济维护自身权益,让受害妇女维权有了法律的武器。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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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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