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运动有承担风险意愿

原标题:市民打篮球致十级伤残向球友索赔未获法院支持(引题)

参与运动有承担风险意愿(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连蒙

体育运动带有固有的风险性特点,像参加篮球、足球等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比赛,参加者出现受伤的情况在所难免。一旦在运动中受了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积极回应了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破解文体活动担责难题。该原则是新增的免责条款之一,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案情

市民打篮球摔成十级伤残

2021年6月22日,陈洪(化名)与许风(化名)在湖北省大冶市某篮球场打篮球。陈洪在打篮球过程中摔伤,随即被许风送往大冶中医医院门诊部进行诊疗,许风支付了门诊拍片子和CT检查的费用592.36元,后陈洪自行转往黄石市矿务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3天,共花去医疗费3300元。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腕部皮肤挫伤。

2021年11月18日,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洪左上肢损伤致左腕关节功能丧失31%属十级伤残。

2021年12月27日,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洪伤后,一人护理120天;伤后营养期限90天;后期门诊复查、康复、对症治疗费每月1800元。此后,陈洪多次找许风协商赔偿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对抗性明显,消耗体能巨大,经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是常见现象,具有社会相当性和普遍性。

本案中,事发时陈洪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对篮球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已具有识别能力。陈洪与许风自愿参加篮球运动,意味着双方都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运动风险的意愿,现无证据证明许风有明知其行为会导致陈洪受伤的主观故意,至于其防守动作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一审法院认为,重大过失非一般过失,系超出一般注意义务和过失程度,根据陈洪提供的视频并不能看出许风有超出正常篮球运动的身体接触动作,故本案许风仅存在一般过失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陈洪要求许风赔偿医疗费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

运动者应注意自身安全

篮球运动经常伴随有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伤害,是常见现象,具有社会相当性和普遍性。

为此,记者走访了海口部分公园和高校了解情况。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如果是恶意的,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在海口世纪公园,打了12年篮球的市民陈先生认为,打球的人都知道磕磕碰碰是在所难免的,但有犯规是恶意的,比如故意垫脚、故意提对方要害部位,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陈先生的球友表示,平时打球运动避免不了碰撞,伤成这样也不一定力量有多大,可能就是被撞到的部位太不凑巧了,没有防备,一个“寸劲儿”,也不能一概而论,自己的事情自己承担后果,没必要跟球友过不去。

“我打球三四年了,在这里还是建议大家打球之前稍微热身活动一下筋骨,愿篮球人远离伤病。”海南大学大一学生小赵表示,自己在选择球友时便会认真思考,希望大家也多动动脑筋少受点伤。

有句法律谚语“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认为,“自甘风险”适用的情形一般是参加一些文体活动、文体活动一般情况也是出于自愿性,除了相关的事故一般还是由个人来承担,有个别比如组织者组织公益文体活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安全风险告知义务的情况,组织者要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责任。

有风险性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和组织者应该注意什么?连章松认为,从组织者角度来说,要尽到安全合理的告知义务,避免出现人身事故安全事故。此外,组织者还需考虑参与活动的人流、层次,比如老年人多的活动中要考虑基础病,以及出现事故后的安全措施。从参与者角度来说,既然出于自愿,应当自行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除了注意自身安全前提下,还要提前了解相关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基于自愿条件下考虑要不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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