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委托代理的终止
NO.141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有关内容。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委托代理的终止,又称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基于代理授权行为和内部基础关系的区分,代理授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委托代理的终止不必然会导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关系的终止,但无论如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内部基础关系的终止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除非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另有约定。
案例分析
王某甲和刘某(已死亡)共同向王某乙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某乙代为办理出售二人共有的案涉房屋的相关手续,王某甲与刘某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办理公证。后该房屋因涉案被法院查封,现案涉房屋不能出售,无法实现王某甲向王某乙出具委托书的目的。现王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的委托书,并由王某乙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要求解除其向王某乙出具的委托书,目的在于取消王某乙委托代理权。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终止,故王某甲仅需单方取消被告委托代理权,即可发生委托代理终止的效果。王某甲该权利未受到妨害进而引起民事权益争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判决驳回起诉。
委托代理权的终止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的利益,应该通过法律规定予以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可以分为授权行为本身的原因、基础法律关系的原因、被代理人方面的原因和代理人方面的原因等。本案中,王某甲要求解除其向王某乙出具的委托书,目的在于取消被告委托代理权,属于授权行为本身的原因,原则上委托人享有取消委托的“任意解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须诉讼,委托人只要发出取消授权的通知即能达到委托代理终止的效果。法院据此认定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了王某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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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白雁军 韩享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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