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双倍工资败诉,打败你的不是公司,也不是法院,而是自己

之前就发过相关的内容,劳动仲裁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有人因为不懂法律而败在诉讼请求缺失,有人因为计算错误而败在金额变少,有人因为轻视维权而败在仲裁申请书上,有人因为侃侃而谈而败在庭审答辩……

员工双倍工资败诉,打败你的不是公司,也不是法院,而是自己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2日,于某入职公司,任资深技术经理一职。于某应发工资为每月27000元,每月中下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每年发放13个月工资。

于某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其已向于某发出劳动合同的电子版,于某收到后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公司,该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劳动合同不在了,签署劳动合同是事实。于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也未将劳动合同返还给他。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于某入职后共迟到36次,累计时长29小时38分,严重违反员工应尽守时之义务,构成严重实违纪行为,因此,解除与于某的劳动关系,要求于某2019年2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

2019年2月28日,于某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补偿金。于某确认其在职期间收取的劳动报酬合计149775.72元。

2019年4月23日,于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2019年6月30日,该会出具仲裁裁决:公司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于某在仲裁中陈述称:“被申请人(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要求申请人(于某)入职,申请人从未拒绝提交毕业证、学位证,申请人已签订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将劳动合同交回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并未盖章返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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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双方确认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应否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倍工资差额?

于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虽然公司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原件,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故公司无需向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134482.76元。

于某上诉:没有提供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承认收到公司的电子文档,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名后交给公司,公司也确认收到了本人的劳动合同。但本人提交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审开庭时均没有提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作为证据出示。从公司的行为可以判断,公司拒绝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于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830元。

公司辩称,于某已经确认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至于公司因管理问题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并非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与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于某确认公司发了劳动合同电子版,公司也确认收到了于某打印的合同,足以证明公司履行了签订书面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确认公司有将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档发给他,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并交给了公司,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公司辩称因管理问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现于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为由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上述于某陈述的事实,足以证明公司已经履行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并不影响法院对公司是否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认定。因此,法院对于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申请再审:一、二审认定公司通过微信将《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发给了于某即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当。公司未与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高院裁定: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员工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于某确认收到公司发送到劳动合同电子文档,并将劳动合同打印出来签字后交给了公司,公司亦确认此事实。公司虽因管理不当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但于某的陈述足以证实公司已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二审对于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小编有话】

俗话说,饭可以乱吃,话不能乱说。生活当中如此,维权过程依然。在刑事案件的电视剧情节中,也经常有一句台词叫“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作为呈堂证供!”虽然民事案件相较于刑事案件对证据没有那么严格,但仲裁申请、起诉状、开庭答辩,一定不能给对方以把柄,甚至“自设陷阱”。

本案中,员工的操作就是自设圈套。明明主张的是双倍工资差额,自己却在仲裁庭审中承认公司发送了电子版劳动合同,且自己打印交给了公司。这,明显就是员工自认公司履行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只不过,因公司管理不善,劳动合同丢失而已。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既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那么从始至终就不应该承认有劳动合同的事情。(看起来是不是有点不道德?)

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劳动合同,员工直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即可。维权过程中,公司如果在开庭过程中拿出了劳动合同,那么仲裁委或法院不支持双倍工资差额即可。反之,公司因为丢失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拿出劳动合同,那么仲裁委或法院自然会支持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员工而言,只不过是多了一个诉讼请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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