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二期

张某某寻衅滋事罪成功辩护案例

永清县律师优秀案件选刊第二期

律师:

申素梅 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15369628168

擅长业务:

刑事辩护、民事纠纷、法律顾问

一、案件背景情况:

2020年10月2日,永清县人民检察院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起诉书》诉称: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8时许,张某某和王某某租乘李某的面包车去永清县城,上车之后张某某在车里打电话骂街并催租李某快点开车,行驶至县城西侧60米处,李某靠边停车,双方下车后在马路边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动手,张某某用手随意拾起的一根木棍将李某的右手和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委托人及承办律师:

委托人:张某某。

承办律师:申素梅 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承办过程:

案件移送永清县人民法院后,张某某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本人接受律所指派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后,积极履行辩护职责。找承办法官查阅卷宗,会见张某某了解案件情况,仔细询问案发当时的具体细节, 从中发现了重大证据线索,发现了案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未发现的两位重要证人,本辩护人对两位证人进行了调查,详细问询了案件发生发展的细节情况。在永清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其中一位证人有事不能到庭,辩护人出示了她的证人证言,另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被告人在车内打电话是给该证人打,二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在打电话过程中在气急之处互相骂街,并出示了电话通话明细。辩护人出示了被告人被被害人殴打致伤的永清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鼻面部严重的损伤是被害人使用右手拳头打伤的,被害人的轻伤是其殴打被告人时造成的,非被告人殴打的,提出了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不认可该证人未出庭的证言,辩护人请求法庭再一次开庭审理,申请该证人到庭作证。在永清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该证人出庭,向法庭证实自己案发时正好从永清县城回家途经涉案现场,其因为和双方都认识,上前拉架,证实了被告人并未辱骂被告人,也未殴打被害人右手。辩护人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被害人右手轻伤的形成原因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本辩护人亲自参与鉴定程序。经过司法技术鉴定,该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间接暴力可以形成(如右手握拳击打对方面部),直接暴力作用骨折不易形成(如右手抵挡木棍打击)” 等鉴定意见。在收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永清县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辩护人据理力争,进一步发表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

四、辩护观点:

根据本案三次的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进行衡量,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从主客观分析,综合涉案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看,挑起事端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害人本人,是受害人本身的错误理解引发其辱骂被告人,又强势地殴打被告人才引起了纠纷的发生,涉案事件不是被告人随意辱骂、殴打受害人发生的。

3,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来说,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他人的健康权。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虽然存在违法的行为,但其行为的对象是明确和特定的,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被告人平素为人和善,思想素质优良,之前无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寻衅滋事的恶习。结合被告人的平素一贯的良好表现,事故发生时无有逞强好胜、无故辱骂殴打他人的习惯和动机。

5,本案纠纷中,受害人首先殴打被告人致被告人受伤,经永清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为:头面部外伤、颈部外伤、鼻背部挫伤,被害人才是打人者和案件的引发者,其应受到治安处罚。

6,从《司法鉴定意见》反映出,被害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轻伤)是他使用右手握拳击打被告人鼻面部形成的。既然被害人右手骨折的轻伤不是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能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成立。请法庭判决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审判长认为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考量司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方出示的证据及案卷其他证据,也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永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永清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六、办案总结和积极效果:

本案结果让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深表感激。本辩护人以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了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因辩护人的努力,避免了一起错案发生。

本人认为,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高度谨慎,精益求精,对案件的发生、发展做到细致入微,发现和洞察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现或疏忽的案件情节。本案,在公安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均没有发现案件现场重要的证人,只是对纠纷双方做了询问笔录,对被害人的右手做了轻伤鉴定,并没有对其是如何造成及如何形成进行调查和鉴定;没有查明被告人打电话骂街的对象和内容。本案虽然案件不是重大复杂,但是其办案过程会彰显办案人员的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本案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案件的结果挽救了被告人今后人生的政治生命,使其此后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挽救了他的家庭,对其子女今后的仕途和生活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办案过程体现了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责任。同时给承办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点赞,他们能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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