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律师,为什么侦查阶段你看不到卷宗我的“牛律师”能够看到卷宗

余律师,为什么侦查阶段你看不到卷宗,我请的“牛律师”能看到卷宗?最近一宗案件遭遇“高手”,家属对我们很不满,因为我们竟然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而他找的“牛律师”能够阅卷。

余律师,为什么侦查阶段你看不到卷宗我的“牛律师”能够看到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说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可以阅卷的,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等方式了解案情。

如果说某位“牛律师”能够在侦查阶段看到案件的卷宗,那么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在撒谎,通过欺骗家属还获得特殊利益;另一种他采取违法手段,与他们在办案机关的“内线”取得联系,通过他们获得一些资料信息。

他们为什么撒谎?当然是通过制造“神通广大”的“超能力”来骗取家属的信任,既然自己拿不出成功案例证明自己确实业务能力精湛,那就通过自己“神鬼莫测”来展示自己非同一般。只是他既然这么厉害,为什么看不到他的成功案例,这就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了。

他们为什么要与办案人员合作?当然是通过他的合作伙伴获得“抢先一步”的信息,然后利用信息时间差获得家属的认可。你看看我在办案机关“有人”,甚至办案人员就是我们家亲戚,你还能不聘请我吗?不得不说勾兑型律师在某些案件上确实有用,只是办案人员对法律的认知高度就是他们办案的“天花板”,你要他们说服办案机关接受对家属更有利的辩护意见,那就有些强人所难了。

我对于家属对我存在误解,基本都会认真解释。如果家属对我的解释不满意,或者他认为我就应该超越法律规定去从事一些社会服务,我的态度是“端茶送客”。上次一位老乡提出这种要求被我“送客”,应该是好几年前吧。需要我提供法律服务我可以尽职尽责,需要我提供违反规则的法律服务,害人害己我没兴趣。我每年都有大量成功案例甚至都有无罪案例,这就是我崇尚技术辩护的底气。

不过,我对社会资源型的家属也并不排除。曾经就有家属找到了某领导,某领导说要他们找一位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来辩护,律师有道理的辩护意见他们都尽量采纳。我说三句话,第一你不要问我,问我的态度就是反对找人;第二,你们找谁了我不关心,你也不要告诉我;第三,你要我制作任何法律文书尤其是法律意见书,我都会配合。

至于那些自己没能做到熟人,寄希望于资源关系型律师的的,我就要提醒他们小心了。资源关系型律师,他们基本上是不办案的,与办案人员关系再好,也需要在办案人员的法律理解范围内,要想他们据理力争基本不可能。尤其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资源关系型律师发挥的作用更有限,“搞定领导”而“领导”关心的是“安全”。没有技术型律师扛着炸药包冲锋陷阵,“领导”不担心被你“拉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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